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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2-08-09 08:28:34 模板 我要投稿

关于学生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学生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五篇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

  首先很开心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20xx年4月18至5月18日到XX中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教育实习。而转瞬间,这短短一个月的教育实习工作也已经结束了。在这一个月的实习经历中,我也收获了很多,收获了经历,收获了感动,也收获了学生的爱。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在大学里学不到的东西,真正地尝到了当教师的苦与乐,也深深体会到教师肩上重大的责任。班的接触和观察,发现班级思想、卫生、纪律、课堂表现等都很涣散,尤其是许多同学在待人处事方面缺少责任心、缺乏团结互助的意识和行动,集体荣誉感较差,参与学校活动时总是怠慢、懒散。同时,很多同学的合作能力也比较弱,偶尔喜欢耍小性子;而有些同学渴望与人交朋友,和别人一起共同做事情,却不知道怎样与人合作而烦恼。因此,面对这样的现状,为了增强同学们的团结互助意识,使学生在活动中感受团结合作所带来的快乐,在活动中学会与人合作,同时也为了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班风,我开展了一次主题为《团结互助,共筑和谐七(1)班》的主题班会,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班主任工作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班主任工作千头万绪,工作方法也是千差万别,形势和任务又在千变万化,需要我们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落实到班级工作中。我也曾看过一篇关于班主任工作的文章。文章中强调:面对一个全球化的新经济时代,面对一场世界性的教育转型,必然要带来“中国新教育风暴”。我国正迫切需要从工业化时期的教育向信息化时期的新教育转型,人们也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型──这就是新时代。当前正在由“以教学为中心”向“以导学为中心”转型,一个教师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一个全面呼唤“导师”的时代正在诞生,这就需要我国的教师再培训、再充电,培养拥有健康人格的人,是教育者必须面对的难题──这就是新教育。总之,班主任工作使我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启发。

  总的来说,通过本次实习,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不但收获了许多宝贵的教学经验,也学习到很多为人师长所需要明白的道理以及许许多多与学生相处、与老师们相处应该有的态度和行为。这短短的一个月中有欢笑、有泪水、有苦涩、有甜蜜;也有我的很多第一次:比如第一次真正站在讲台上、第一次面对学生说了很多话、第一次当班主任、第一次有人叫我老师。这些酸甜苦辣,这些“第一次”都在我的人生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我人生中的一次难忘的经历、一笔宝贵的财富。同时在这次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在教学的过程中,知识的讲授没有突出难点、突破重点;对于学生的引导和课堂的调控还做得不是很好;专业知识不够扎实,知识面比较狭窄;教态方面也需要加以改进等等。所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更加努力,虚心向前辈、向老师请教,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加强教学实训,提高教学水平,为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而奋斗。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2

  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大家庭,从清朝时期提出的满汉一家亲,到中华五十六个民族的大融合,至现在的全球一体化,无时无刻都体现着这个社会在变化.然而,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怎样去适应这个复杂的环境呢?我想那可能是在运动中求发展、在变化中求生存、在创新中求未来.---绪论

  社会实践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面对的事实,也是我们走向社会时的第一道门,还是我们以后能不能适应社会时的一块基石,更是就业、创业道路上一次严峻的挑战.俗话说:“不怕不会,就怕不学。”因为没有不会的东西,只是没有去学它而已,以后不管我们是在打工,还是在创业,都有必要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前景有清醒的认识.

  在临近期末时,我看到了20xx年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通知,当时我就急啦!作为无一项技能又无特长的我,怎样去实践呢?因此今年这个寒假,我留在长沙没有回家过年,接受了这项既光荣又艰巨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任务,可是我怎样深入社会实践并且完成这项任务呢?那就请允许我一一的道来吧.

  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社会实践这项任务,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同时,我也从思想上、心理上、以及后来的言行上也作足了准备,在此我也十分的清楚明白,但首先得解决的那是住宿、生活的问题,因为已表决心的我,不接受任何的资助.就这样,我踏上寻找工作的这条路,找酒店当服务员,人家说人已经够啦;找网吧当服务员,人家说不要男的;找了新一佳超市,可人家说现在已经不招人;还找了盼盼门锁实业有限公司、中粮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可都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让我也没有进入这一道门,当时的我感到非常的迷茫、不知所措,但是也没有回头路可走啦!可我坚信“天无绝人之路”,继续再次向前走着;怀着一颗早已疲惫不堪的心挣扎着,“黄天不负有心人”,我我也终于找到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当保安.

  从此我便走上了岗位,用着一颗爱岗敬岗的`心在工作着、努力着、拼搏着,可后来,我慢慢地发现自己的体力不支,在去岗位的路上,多少个脚印走过那条长而又‘深’的路;在这巡逻中,多少回寒风的吹拂,让我感觉身体在颤抖;多少回雨水打落在我的额头上流至我的嘴角,让我品尝到一丝丝的盐味;多少回月儿伴随我行时,让我感到一点不自在;多少回等代着饭菜的到来,让我品尝到了菜的‘苦’味;多少回“与世隔绝”,让我感到无限的孤独与寂寞一言难尽的社会实践生活,让我明白了打工的滋味、生活的苦味、身心的酸味,虽然很苦很累,但是我学会了很多在学校永远也学不到的东西.人生自有沉浮,每个人都应该学会忍受生活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悲伤,只有这样,才能明白什么叫做幸福什么叫做真正的成功.战士我在社会实践以后最想说的一句话,它反映了实践过程中的我.原来那对创业满腔热血的我,如今明白了创业之路的艰辛,因为它需要长期的奋斗、拼搏,但需要一种不断的创新精神,还需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与那一颗永不放弃、长久坚持临危不乱的坦然心.社会实践让我更快更深的了解社会,虽然很累很苦,但我很幸福.

  就这样,我走完了这次社会实践活动,它深深的印在我的心里,无法表达出来;埋藏在心灵的最深处,也许这就是人生吧!让我有一种从所未有、不同寻常的心去品尝“人生”。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3

  一、 实习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西坑水库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泵站工程

  二、 实习目的及要求

  1、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努力、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和增强集体观念,总结此次实习与我们所学专业的相关联系。

  2、认识了解水工建筑物中的工程地质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a.地形地貌条件 b. 岩石与土的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c.地质构造 d.水文地质条件 e.物理地质作用 f.天然建筑材料等方面。

  3、通过实习巩固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联系现场实际,验证和拓宽视野,培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4、通过实际考察,了解各种地质现象,增加感性认识。

  三、实习内容

  1. 西坑水库及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简介

  西坑水库(中型)位于高明区杨梅河上游,水库集雨面积为10.5km2,库容为1030万m3,兴利库容为798万m3,大坝为均质土坝,坝顶设计高程为114.2m,顶宽5.0m,最大坝高29.5m。溢洪道为开敞式,底高程为110.3m,宽15.0m。在坝后建有一座发电站,装机发电功率为320 kw。水库在1997年安全鉴定为二类水库,但是经过几年的观察,前期所进行的除险加固措施未能彻底消除水库的安全隐患,主要还存在坝体渗漏严重、放水涵管漏水、大坝坝体单薄、反滤体存在失效迹象等安全隐患。另外移民工作也留下一些问题。水库下游西坑村的村民未能迁往他处,这样不但给水库的管理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更严重的是,群众在水库管理范围外,溢洪道尾水两侧承包责任田里兴建住宅房屋,逐渐遍及了整个大坝下游的泄洪区域,涉及房屋1.3万m2,人口300多万人。由于下游泄洪渠道仅1.0m宽左右,加上淤塞严重,一旦水库泄洪将淹浸和冲刷下游农田和这些房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该工程任务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等别为ⅲ等中型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建筑物为4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水库永久性主要建筑物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1XX年一遇校核;溢洪道消能防冲防洪标准按30年一遇设计。“十一五”期间计划对西坑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需土方11万m3,石方1.7万m3,混凝土0.2万m3,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大坝坝体采用高压摆喷防渗,上游坝坡坡脚增设抛石压脚,下游坝坡坡脚新建排水棱体,重建输水涵管,重建坝后电站,整治溢洪道下游归河段长1040m,完善大坝观测和水库自动化监测等。本工程招标范围为水库部分、排水渠部分、水土保持专项部分及电站部分。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4

  本人于xx年xx月底在广东省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红农业研究所实习至今,通过实习,对我国剑麻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对剑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一、实习单位简介

  广东省东方剑麻集团是一家以剑麻名优产品为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综合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而其领导下的农业研究所是一家集科研、生产为一体的剑麻专业研究所,创建于1956年,是我国唯一一家剑麻研究所,集科研与生产经营于一体,为我国剑麻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有在职人员62人,其中科技干部6人,管理人员3人,试验辅助工10人,生产工43人;大专及本科学历6人、中专学历2人、高级工程师1名、助师6名、技术员1名。拥有耕地面积2567亩,其中剑麻试验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分别为240亩和2170亩,其它200亩。

  科研主要从事剑麻选育种、高产栽培、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及剑麻生产专用机械的研究(研制)、创新、示范与应用推广。近年来每年承担国家农业部或省项目多个,并先后与华南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多家高等院校院所合作攻关,如开展剑麻粉蚧虫生物学特性、发生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包括天敌、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防治技术)、剑麻滴灌(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剑麻选育种等项目的试验研究,特别是XX年来在麻类体系及专家的支持和指导下,本所加大对产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已取得一定成效。

  二、实习内容

  (1)认识阶段

  初来单位那几天,什么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工作环境也不是很好,大家都知道,像农业研究所这种单位一般都是在小地方的,而且还有点偏僻,呈现在眼前的一幕幕让我有些迷茫,没有了以往的激情。但经过几天与领导和同事们的谈话,我更好的认识了我实习的这个单位,原来它曾经有这么辉煌的时候,还是全国唯一一家剑麻研究所。了解到这些之后,我又有了原来的干劲——要在这里好好做,学习一些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来单位的前两个星期,我都是以学习为主,跟着有经验的同事去基地调查与记录,慢慢的认识了剑麻这种多年生草本植物。剑麻,又称龙舌兰麻,属多年生单子叶、异花授粉植物。目前我国大规模种植的剑麻主要品种为h·11648,正常生产情况下,从大田种植到开花死亡,全生育周期为14~XX年,即其采叶期平均为XX年,年均可采叶量为50片左右。一个月的学习之后,单位领导对我们进行了考核,主要通过试卷进行评分,一个月的学习确实让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里学不到的知识。

  (2)学习摸索阶段

  通过一个月的学习,我掌握了不少知识,也熟悉了工作的内容,单位领导也放心交待一些事让我去做,但主要还是跟着其他同事学习。这个阶段我也慢慢开始摸索着去做一些自己能做的事情。遇到有些与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问题,我会试着去解决,确实不能自己解决的,我会虚心的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或者向学校的老师请教。在这个阶段,我慢慢学会了自己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了一些独立解决事情的能力。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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