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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2-04-16 12:12:42 律师事务所 我要投稿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模板锦集八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模板锦集八篇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1

  实习期间,XX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律师助理等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下面是我在这次实习的个人心得: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最佳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3、积极进取,常学常新。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服务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师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1、工作日志。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项目,在律师服务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计划,记入计划日志,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体现,定期、不定期地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志则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

  能力上进步。

  2、工作总结与报告。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顾。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整理、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实习生活,提高的方面很多,尤其是工作能力的进步。如何学以致用,给我们一次将自己在大学期间所学习的各种书面以及实际的知识,实际操作、演练的机会。同时,通过这次实习经历,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许多缺陷,例如缺乏人际交往能力,在长辈们打交道时不够自信等。在未来的生活中,我要学会努力克服这些缺陷,从各方面提升自己,为将来做好最充分的准备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2

  今年暑期,从20xx年8月4日至20xx年9月3日,我在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 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 践,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我所实习的地方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每天早上我坐公交车上班,中午在那吃饭,然后晚上再坐公交车回家,俨然成了一个上班族。这所律所 为中等规模的综合所,坐落于株洲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全所的律师大约30多人,加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与行政人员等,总共有大概40多人。主任律师为贺晓辉 律师,为湖南省十佳律师之一,在当地很有名,律所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与合作、资产重组与改制、融资与担保事务、债权债务清理、企业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 重大刑事案件等,但也接一些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件。整体而言,这样的律所对于我熟悉律师行业还是大有裨益的。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 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 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 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 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在这一个月中,有一件事情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指导律师要我写一份起诉书,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本应是28000元,我竟然算成280000元,他 看后只淡淡地说多了个零,而我自己却已是汗颜加倍。也就是在这一次,我挨了第一次批评,当然并非破口大骂,而是很委婉地说我念了这么多年的书,怎么还这么 粗心,可见再简单的事如果不用心去做认真去学,就会成为不简单的问题。

  在实习时,主任总会交代一些杂碎事情让我去办,但由于交代的时候总是言简意赅,因此我总是要多次询问。次数多了难免让人觉得烦躁,再加上主任不 仅做案子,还有多项重要饭局和关系要处理,因此平时非常繁忙,很少有时间回到所里的办公室,所以其实问问题也是项技术活,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必须尽量争取

  一 次性弄懂,不然老是跑主任的办公室,自己都会觉得不好意思。我想这也是另外一种能力的锻炼吧,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就必须尽力让主任律师省心让其满意,不然 自己就逐渐失去了价值而无用武之地。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3

  本人于20xx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4

  20xx年3月1日-3月30日,我在秦镜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实际上由于周末,真正的实习时间也就20来天)。时间过得很快,不知不觉中,一个月就过去了,而我在这短暂而充实的一个月中也学习到了许多东西。

  律师对于所有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很具诱惑力的职业。我学习法律已有四年,尽管知道大多数电视剧和电影中对律师的演绎是有所夸张的,但是仍然难以避免律师在我心目中略显神秘的形象。是法庭上的滔滔不绝、慷慨陈辞?还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是正义的捍卫者还是富人的代言人?是不是要在义和利之间进行艰难的抉择?……但是不管是何种形象,我一直都认为,法律人最好的代表是律师,而不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律师的工作,能够将法律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特征发挥得淋漓尽致,同时,又不断地将法律运用中的问题提交给理论来解决,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家里帮我联系到秦镜律师事务所实习,我觉得非常开心,因为终于可以接触到律师的日常实际工作了。

  实习的第一天,律所的行政主管让我填写了实习登记表,分配了座位。律所根据业务合职能,分为好几个部门。我跟随李律师,实习中接触了大量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非诉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律所的支柱性业务,上法庭对于当事人来说绝对不是件好事,法律除了在纠纷发生后作为解决的依据而存在,更多的作用应该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律所的非诉业务正是预防纠纷或者为更好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的重要一部分。律师们给我的印象就是敏锐、高效率、负责和耐心。律师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一个合同要几易其稿,客户的要求又常常变化,而时间又很紧,要是几个业务集中在一起,那加班是不可免的了。

  一个好律师必须思维敏捷,反应迅速,短时间内能够抓住问题的重点。这难免让人觉得律师都是比较强势的,但是我所接触到的律师们,尤其是女律师,不是我想象中的那样咄咄逼人的,而是温柔亲和的。我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对很多事情都是一窍不通,大家都非常耐心地指导我,还对我起草的文件进行修改,非常的耐心和细致。

  一个行业区别于另一个行业,因素是什么?学习了法律的人和没有学习法律的人,区别又在哪里?最根本的并不在于几年的学习中得到了多少知识,记住了多少法条(这对于法律人来说很重要,但是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通过努力可以获得),法学教育培养的是一种思维,即法律人的思维。这是我在学校得到的教导。在律所,我体会到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开始在律所实习,我又一次感受到,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能够用到实际中的真是少之又少。因为在此之前,我连真正的合同也没有见过几份,更不用提法律意见书或者律师函之类了,至于用律师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更是妄谈了。

  比如一天,李律师让我为某公司提出的问题查找法律依据。搜索相关资料是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这点是我们在学校也会用到的技能,因此不需要更多的指导。整个实习过程中,我经常要做的事情就是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因为律师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律师函,都是必须要有根据的,不能光凭想象或者法理推断(当然,法理推断也很重要,它可以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者以此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学习到的一点是,当通过已有法律法规不能对实践中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时,律师还需要直接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以便得到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的操作意见。电话咨询是律师在获取资料时另一个很重要的技能。当然,想要利用好这个方式需要不断地实践、学习、再实践……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5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2月12日至4月2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心态上的变化:在我看来毕业实习是大学生涯中最值得憧憬的一项课目,也是我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天真封闭的学校向复杂开放的社会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让人兴奋又使人受挫,有点苦并乐着的感觉。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领悟到了从学校到社会的巨大变化,从一个书生气十足的大学生渐渐的在社会的熔炉中经受磨练和考验,使自己逐步适应社会的潜在规则和生存方式,有些东西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自己,让人慢慢的学会稳重和成熟,从一无所知变得逐步清晰和深入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

  知识经验积累: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这次毕业实习我选择了xx律师事务所,理由有两个:第一、由于职业规划是想考进公检法机构,所以在大学寒暑假期间的实习我都选择了法院;第二、由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不太了解,同时我认为应该开阔眼界,为自己以后就业寻求更广阔的道路,因此这次长达将近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我选择了律师事务所。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成果

  (一)整理卷宗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撰写法律文书

  本来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但实习期间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所以上手也较快。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但后来发现,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做支撑的,例如我帮一位律师写一份银行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到的是银行业务知识、合同法、担保法及法律风险等专业实务知识,这要求我应先掌握其相关知识。我想空洞的头脑和简单的思维断然写不好甚至写不出。

  又如我在修改合同书和写刑事控告书的时候,我在法言法语和文书内容安排方面的生疏就被律师指出。这时我才充分体会到知识的运用也需要良好的表达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

  法律文书关系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措辞必须严谨,马虎不得。我所写过的法律文书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复修改,因为我知道那影响很大,高兴的是律师对我工作的肯定。

  (三)协助律师咨询

  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四)关于律师的理解

  1、抗压能力要求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专业知识要求高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重要的沟通能力

  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正确对待律师的身份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5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代理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事务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四、总结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让我认真看清楚律师到了道路的坎坷与艰辛、欢愉与收获。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的事业指南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最后,作为即将就业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看到法学的就业前景是乐观的,但道路的曲折的。我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不应该只盯着传统的法学学子出路,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凸显出越来越大的优势,可谓前景广阔。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同时,坚持历练自己,在岁月沉淀之后能够留下人格的魅力!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6

  从7月14日到8月14日,我在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在为期一个月的实习中,我强烈地感受到了学习法律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不同,通过这次实习,对于以后这样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我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下是我在实习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一、做人处事方面

  杰凯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兼律师助理)。不过小所有小所的好,小所的机构和运作都比较简单,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适合我这种没有多少实务经验的大二学生,而且对于实习生而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且有时候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办案。

  执业律师平时都很忙,忙于与当事人沟通、取证、跑法院、查资料,很少会手把手带实习生,我们实习生想学点东西并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必须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入手,虚心求教,用心观察。所以,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乃至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如鱼得水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以真心取得他们的信任以后是真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还是从做人处事上,他们会毫不吝啬地提醒和指点。

  如何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我的心得是不怕吃亏,多帮忙做事,主动关心他人,感情投资,攻心为上。比如,主动一点帮实习律师做事,分担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会很愿意教我们实习生做事,一来我们实习生确确实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二来他们实习当学生当惯了,转换角色当老师能带给他们成就感和荣誉感,所以他们也很愿意教给我一些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各种起草合同要注意的地方,怎样去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等;再如,帮律师助理干些琐碎的杂物(即使律师助理的工作本来就很繁琐),我在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就是有空的时候常帮律师助理打印一些文件、去银行交诉讼费之类的杂务。久而久之,律师助理对我也有点心存感激,当我在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有困难的时候,她也会主动为我跟进,给我提点。

  二、在专业的务实方面。

  1、学会了如何理顺和分析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复杂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案件往往也会纷繁复杂,如何在各种头绪万千的复杂案件中理顺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显得非常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千丝万缕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最恰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基本案情:20xx年3月20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购入一批设备材料,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付讫日期为设备材料所有权的转移日期。直到20xx年9月15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还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原来,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以前,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就欠佛山市机械设备厂80万元的货款并到期未还,20xx年9月15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之诉,要求拍卖还属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那批设备材料,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准许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诉讼请求。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实习报告)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因为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付讫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所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设备材料的物权。而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相关要件才能成立,其中一条是一定要买方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很显然,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连货款都没有付清,不能算是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标的物具有瑕疵的买卖合同,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应以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另提起确权之诉,也可要求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担有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适用法律以前分析清楚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

  2、体会到理论和务实的不同。

  办案与学习法律知识是完全两回事,是我实习中体会最深的一点。在参与办案的过程当中,我对证据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案件,无论律师口才有多好,最能站得住脚的还是证据,有正义的'事实而没有正当的证据,也只能够哑巴吃黄连。在上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在20xx年9月15日前已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了60万元的货款,若真的是事实,便可认定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已付出合理有偿的对价,但是,东莞市富环塑料提供出来的证据只是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给出的收据,此收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不像银行划拨有记录可寻,也没有第三方证人,这个证据在法律上不能生效,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在事实上,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可能真的在20xx年9月15日前已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了60万元的货款,但在法律上是不承认这一点的,除非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否则只能认定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在20xx年9月15日前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任何的货款。

  3、接待当事人的技巧。

  我在事务所接待当事人的一个月内,发现接待当事人是很需要技巧的。在事务所不同于在公检法机关或者法律援助处等公益性的机构,事务所是营利性的,接待当事人的最高境界是将当事人变成委托人,但是决不能敷衍当事人,否则只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最

  后有损事务所的名声。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除了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以外,我认为很关键的一点是要熟悉各种类型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和程序,绝不能误导当事人。例如在的案件中,一定要等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才能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否则会很容易与当事人引起争执和误会,如当事人描述的时候认为自己没有错,对方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若接待者也默认了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但责任认定书上判定当事人要负70%的主要责任,这个时候就有理数不清而引发争执了。同理,劳动索赔和工伤索赔的案件也是如此,不能过早给当事人希望性的结论。

  三、在律师职业的了解方面。

  虽是短短的一个月,我对律师这个职业也有了感性的了解。

  当律师起步难,压力大,竞争激烈,而且也有一定的危险性。法科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还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够一年并通过律师协会的审核以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律师。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以后,执业能力是决定收入高低的关键。律师职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业能力需要早长年累月中不断提高;东莞市是二线城市,1996年它只有68名执业律师,到20xx年已激增到1000多名,可见竞争何其激烈。再者,当律师要面对当事人的压力和社会的压力。

  当然,我也看到了律师职业情景性的一面。律师有自由职业的性质,自由发挥的空间大,经验越丰富越保值,会有成就感。

  无论如何,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面对挑战,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只顾风雨兼程。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7

  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最后,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考。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特别限制措施。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8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虽然正式实习是要在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才进行的,但我抱着上进的心态在大二过后的暑假里就去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了,时间是从XX年七月十二日至八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国傲。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国傲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吴局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作为还没有毕业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况且我还只是个大二学生。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王建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王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如帮沈在林律师去嘉兴车管所查车籍档案,也跟着应律师、周律师去平湖、桐乡、乍浦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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