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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报告

时间:2021-08-15 16:35:22 法院 我要投稿

关于法院实习报告汇编八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实习报告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法院实习报告汇编八篇

法院实习报告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院实习报告 篇2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习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习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xx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xx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法院实习报告 篇3

  实习单位:xx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实习资料:了解基层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基层法官办案流程、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分类归档、查阅卷宗

  实习时间:

  20xx年2月,我来到xx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潜力。透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潜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能够很快适应那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齐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明白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能够熟悉一下那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群众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齐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状况提出了一些期望和要求。他期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就应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透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期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代理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齐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必须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就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就应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就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侯庭长与罗法官的指导下,我负责写出庭通知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齐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亦不能随随便便就去做,比方说开庭通知要严格规范地书写,并在法定期间内张贴在公告栏显目的位置,以便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庭的状况。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资料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潜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我们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状况,和侯庭长、罗法官谈论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20xx年2月19日审理的一齐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具有典型性,它较好地反映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合理地适用法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审判潜力。下面有关该案的状况做一简介。

  该案案情:

  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双方与20xx年1月8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两年。20xx年12月中下旬,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即将到期,请求腾房事宜。被告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一向不景气,尚有超多的服装库存滞销,期望原告能够宽限至农历年底,原告应允。至20xx年农历年底,原告催被告腾房,被告说因到年关此刻生意刚有回升,期望能够续期,待库存服装再销售一部分后退房。原告再次同意了再宽限一个月,但没有同意续签合同。20xx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时遭拒绝,遂向该法院起诉。

  本案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前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经法官劝解并申明厉害关系后仍未明示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依法律程序主持了庭审。庭审中,原告带给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的适用费用。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退房,但提出由原告接手其库存货物的不合理辩求。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又一次主持了调解。针对被告目前所处的状况,国内的经济形势,告诉原告期望他能够再给予其必须的宽限其,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原告为下岗工人,生活艰难以及当前消费水平偏高的状况,要求被告能够相应的提高房屋租赁费用。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了此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了,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法官完全能够依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但是,本案的法官却能结合案件事实与当前双方所处的状况,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本案的当事人皆大欢喜,并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本案虽然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却能够体现出法官在新的形势下认识和把握大局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潜力,以及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潜力。该案由此可见一斑!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短暂的实习时间就这样慢慢地逝去,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与教导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高了法律实践潜力。但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法院实习报告 篇4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的暑假,本来已是离别家乡多时,加之校园非繁华热闹之地(隐晦之修辞,望懂之),本可在家好好享受,寻一众狐朋狗友出来吃喝玩乐,胡天酒地一番,谁知每天如此日子于小弟此类人实在过头,于是在父母半是强迫,自己半是自愿的状况下,决定前往实习。多番周折后,终寻得本地人民法院,无条件下义务当其实习生。二十天的社会实践实习生涯,就此开启。

  首先略为介绍一下本地法院,也就是区法院的大致概况。因为是基层法院,且涉及事务众多,因此除了必须的刑事庭、行政庭外,民事庭分为四庭各司其职,分别处理民事侵权、债权纠纷、地产类纠纷和破产类案件,此外还有四个镇一级的基层法院处理基层事务,另外法警、执行等更为实务且必须的部门就在此表过了。

  小弟当天一身轻装,首入门便感到门卫森严,看比邻之公安局有门卫把守相同,法院竟然门口也有门卫把守着,暗想当事人进出岂不麻烦?一问之下,原来法院对面还有个立案庭,专门接待当事人和代理人。联想近年一则当事人砍杀法官的新闻,便对此等安保级别恍然大悟了。再留心一看,对面应运而生了大量的律师事务所,看来此处还真是法律人集体出没的弹丸之地。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地处本区的旧发展区域,属于老城区了,区政府和大部分的职能部门都搬入位于新区的新办公大楼了,令人纳闷的就是堂堂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公安局竟然迟迟未搬走,仍留守在略显残破的旧城区。看此处川流不息,人头涌涌,出没的除了老人家和法律人外,其他多是“新花都人”了,实在让人疑惑。

  未及细想,在阿姨(保密起见,不透露姓名,以下出现人物均为简称或统称)的带领下,来到了法工办,迎接我的是一plmm,(真实姓名如今亦未记起,不是不想透露)。此mm斯文得体,取一厚本予吾,令吾写上大名、学校等信息之。吾边写边略为观察其他实习生信息,顿感大为自豪,皆因放眼望之多是四流院校,令吾此三流学校学生顿感安慰及自豪之情。及后等候片刻,mm把盖上钢印之实习证赋吾,告之凭此便可免去门卫询问之不便。吾万分感激,此时突然闪出一六尺长人,三十岁上下,中等身材,有发福倾向,未自报家门便拉着我往外走。在行走期间,我细心观察我的实习证,终发现原来自己被分配到了民n庭。民n庭,就是民事诉讼第n庭的简称,接下来的20天,孤需待之地也。

  中等男把我带进了民n庭四号办公室,一眼望去共五人次,各人均在办公桌上抬头瞄了我一眼便又埋头回去成堆的卷宗当中,除了r姐。r姐向我介绍了办公室各人,还有同为民n庭其他办公室的其他人。瞬间信息爆炸,芥末多名字让寡人如何记得住。兜了一圈回来,回到我的临时座位,定了定精,看看旁边那位帅哥,帅哥也正含情脉脉地看着我,终于……他说:“你好,我叫hrg(以下称h君)啊,我也是在这里实习的呀,我系广大的呀,多多指教。”我就“哦”的回应了一下,然后也稍微自我介绍了一番,然后就是短暂的沉默。这时候,x哥,也就是带我上来的那位中等男,开口叫h君教我做事,我马上就来了精神,开始听如何做我实习的第一件大事。孰料到,这是我实习的第一件大事,也是唯一的一件大事,那就是……装订卷宗!装订卷宗诚然是件大事,诸位切勿轻视之。细想若没有装订归档,这凌乱的案件资料岂不无家可归老无所依?其实总结起来,除了此一重大深刻的意义外,个人还领悟到了两项裨益:

  1、装订归档是项繁杂的手工活,可以锻炼手工。装订工作首先要按照目录页上的顺序把一大堆繁琐的案件资料排列好,然后还要打印出此案的封面,然后对齐,拿强大的冲击钻钻出三个骇人的大孔,然后拿雪白雪白的绳子绑好这沓案宗,然后蘸上类似浆糊的胶水,封好。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当然没那么简单。还需要拿打码机给案宗打码,然后在目录页上写上相关信息,还要盖上书记员的大章,再写好案宗盒子的封面,如此才叫完成装订。如此繁复,你说还会得老人痴呆症吗?想得都难啊!

  2、装订的第一步就是排序,排序期间可以先浏览尽各项案件资料,也顺带了解了一下民事诉讼法了。如此一来,还算专业对口工作了。

  总的来说,这次的实习让我获益良多,让我对法学和法律实务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让我对未来的学习充满了兴趣和信心,以后我要多加努力,多加留心进入法院工作的信息,对剩下的大学生活进行合理积极的规划,为成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官而努力奋斗。我是法律人,我自豪!我骄傲!

法院实习报告 篇5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学校要求社科类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来到我们龙岩中院经济庭实习,受到了经济庭的前辈们热情的传帮带,我通过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退一审卷宗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比如整理卷宗,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经济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经济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转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法院实习报告 篇6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最终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经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xx县人民法院实习。xx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那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习过程概述

  去实习时教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教师和法官,而在于自我,仅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并且教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异常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习。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齐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终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午时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一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一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午时很少开庭,仅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午时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习主要情景及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实习期间帮忙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职责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经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那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经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一样,民事案件的梦想结果应当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

  在实习的6周中,帮忙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景,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资料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终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能够,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

  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经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此刻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此刻不能完成实习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期望下次遇到类似情景时能够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以往有一个案件,申请人明白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我,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我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我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十分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我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我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可是有一点参加实习的同学都应当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必须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十分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代理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并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可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明白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能够避免经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景,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并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仅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提高。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坚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仅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教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自我评价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我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经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我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忙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我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本事也得到了锻炼。

  同时,实习开阔了自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本事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经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终,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供给帮忙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教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忙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激!

法院实习报告 篇7

  一、 实习点滴

  于老师给我实习的任务是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进而理解法律条文的实践适用,并熟悉司法审判的流程,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每天我提前半个小时到法院,帮老师做做内勤。之后,老师或给我们一个案例,让我分析,每天下班时,把自己的分析结论成稿交给老师,第二天老师会和我交换意见,针对我分析给一些指导。每次同一个案例我会分析好几次,开始时,分析的很不到位,老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点拨我们,直到我们对一个案例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合理的认识,老师一直把自己放在和我平等的地位和我讨论,这使我积极性很高,收益当然也很多。后来对案例分析有点熟悉了,我经常会提出不同的观点,且会给出自己的理由,有时候我甚至会和老师因为观点不同,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我很开心,老师对我的意见都很尊重,即使起先我的意见很幼稚,老师都会耐心的和我探讨,让我自己思考,反思,逐步认识到自己观点的缺陷,最终达到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法裁判的境界。这些话虽然看起来有些大,在学校也背得滚瓜烂熟,但真正拿到一个具体的案例,要能做到对证据效力进行正确的认定,抛开先入为主的观念及个人情绪而中立的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在依法作出裁判,那真是不简单!尽管上学期实习时郭老师在这方面已经很好的指导了我们,但是过了半年,这一切还是想从头开始一样,又从头开始,法学的深奥可能就在于它总是新的,永远没办法给他一个定论。直到实习结束,我还只是初步能做到正确认定证据效力,基本能客观的还原事实,作出一个较为满意的裁判而已,但能达到这种程度已经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印象最深的是一个案例是原告陕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这个案子最后是由我负责的,但从接手这个案卷达七八厘米厚的案子到形成判决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从一开始把焦点锁定在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到否定该焦点而转向讨论补充条款是否有效,我们无数次的肯定又否定自己,把原被告的证据翻了无数遍,资料也查了一遍又一遍,最终依据双方证据结合庭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查阅,我们得出的结论与最初的判断大相径庭。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全程掌握,让我在专业技能上确实长进了不少。其他案件基本 也是如此,我们就这样一步一步的走向成熟。郭老师很少让我们去听审,实习40多天我只听过三四次庭审,郭老师认为不太复杂的案子,我们没有必要去听,所以我们大多时间都在忙着分析案例。

  除了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做了很多案件审判的工作外,庭里其他老师也热心的指导我们熟悉了很多其他的法院日常实务工作,撤诉和送达的相关事宜,上诉的相关事宜及合议庭笔录的书写等等,这也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流中,让我们对法律职业,对社会,对世态人情等等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实习报告《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在实习中接触到的律师中,有些衣冠整洁,让人眼前一亮,给人一种思路敏捷,法律素养极高的印象,他们提供的证据就让人感觉很不一般,证据目录清晰,证据充分有力,很明显对当事人很负责,很值得我们学习;而有些则和一般当事人没什么两样,嘴里还充满了对法律职业的怨言,而提供的证据,也很不到位,对当事人很不负责。观察着这些律师不同的言行,通过与他们的交流,让我们不得不替自己想想,我们以后要是做了律师,会是什么样子?该怎么样?内心有一种现实的紧迫感。实习时也接触了一些当事人,透过他们的眼睛,我们认识了在百姓心目中的法院是什么样子的,学校之外现实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

  实习时,除了工作以外,我们与法院的老师们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从他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

  二、实习成果

  实习40天,成果也是显著的。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修改的判决书共计6份,个人负责书写判决书2份,撤诉裁定书8份,中止诉讼裁定书8份,调解书2份及保全撤销裁定1份,还帮其他老师做了一些法院中的日常事务,最终得到了民二庭老师的好评。裁定书的书写比较简单,固定的格式,只要细心些,找准法律依据即可。判决书的书写是有难度的,虽然有固定的格式,但要使认定的事实,得到的结论变成书面语言,内容全面简练,逻辑清晰严密,说理充分,判决适当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对语言组织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修改的6份判决,每一份都修改了不下五次,每次都是自己给自己挑毛病,想方设法做得更好,真正的痛并快乐着。而自己写的两篇判决书,更是挖空心思,费尽了脑汁,写了又改,一字一句的斟酌,真正的是字字都是心血啊。尤其原告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的判决书,写这篇判决书整整花了我三天时间,每天我坐在电脑前翻卷宗,翻法条,虽然最终成稿了,但还是不怎么理想,老师最后还指导着修搞了很多遍,就判决结果都改四次,虽然还不能算最终成稿,但我觉得这篇能代表我在法院实习的最终效果,下面给出的即为该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法理分析,最终判决部分:

  经审理查明:20xx年被告湖被中医学院委托湖北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新建校区一期校园的市政一标段工程进行招标。原告以内容包括预算价4,320,338.05元、投标价402.86万元、并按合同总价下浮2%的投标文件中标。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均已备案。20xx年8月27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道路及管网沟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一),《合同》第23.2条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第23.3条规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施工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未见预见的项目、临时增减的工程量,据实计算”。补充条款一中第四条规定“合同价款按乙方在中标文件中的预算价款确定432.0338万元。此价款仅作控制进度、拨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结算依据”,第五条规定“工程结算以施工图为主,全部据实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让利9%”,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补充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按甲乙双方意愿以本补充条款为准并执行”。原、被告在按约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新增了篮球场、排球场等零星工程及进户路连接道路等零星工程,但并未对其进行招标。20xx年12月18 日双方于就篮球场、排球场工程签订了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二),该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结算以施工图为主,全部据实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让利11%(含进出场费、临建费用等)”。工程竣工后,被告依法委托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道路一标段含税工程造价为12,359,178.66元,扣除9%优惠和审减率超过8%的审计费,审定后结算金额为10,906,385.17元;原告施工的新增篮球场、排球场等零星工程审定金额为1,864,794.50元,扣除11%优惠金额和审减率超过8%的审计费,审定后结算金额为1,571,903.37元;委托湖北恒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进户路连接道路等零星工程审定:结算造价金额为552,857.63元,根据约定的9%让利的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511,200.71元。对上述审核结果,原、被告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且被告已按该结果按期向原告付清了工程款项。现原告以补充条款一及补充条款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之规定均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规定为由,要求被告据实结算,支付原告扣减的工程款合计1,359,110.31元。

法院实习报告 篇8

  此次实习,我主要是在刑事审判庭工作,同时我也经常参与旁听开庭审理,参与倾听案件的讨论和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在实习中,我以明确的目的和端正的态度参与到工作中,努力地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平常的工作中,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刑事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刑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钻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

  具体说来,我在实习中主要有以下收获: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优秀素质加深了我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我实习的刑庭的法官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在审判案件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官职业本身的威严外,还需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廉洁公正,自省自重,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欲望永无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渊。

  法官的个人魅力还体现在法官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清晰的理性。第二,我较为熟练的掌握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领。实习期间,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这些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学校所学知识的不足。

  一份完整的一审案卷材料是由公安机关的预审材料(其中包括接警记录、各类证据、拘留和逮扑证件、审讯笔录等)、一审正、副卷(包括目录、立案书、起诉书、答辩状、辩护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委托律师函、开庭笔录、合议庭讨论笔录、阅卷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组成)。案卷订装存档前应当逐页加印页码、在封底贴封条加盖审判庭骑缝章,最后由整理人和案件承办人签字盖章存入档案室保存。关于体会转眼间,两天的法院实习生活很快就结束了,在法院的实习的日子是充实而快乐的,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还结识了很多的法官、律师以及社会上其他的人。这两天的实习经历将是我一生中难忘的回忆,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最后,再次感谢海淀区人民法院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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