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实习报告网>专业>法学>

法学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1-06-06 22:03:12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锦集五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的实习报告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锦集五篇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

  为了检验自己对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月11日,我于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明楼派出所见习。众所周知,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组织,是最基层的机构,负责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因此,在其所处理的事情和所接触的方面,无疑是最为基础且庞杂的,其资料工作琐碎而繁杂,这就是派出所。

  出所是公安的基础工作,也是重点工作。我在派出所工作的这些天里接触到许多事情,我在值班的时候,接到过群众意外死亡的警,也接到过夫妻吵架的警,接触面之广让我深深感受到派出所工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意识到这一状况后,我给自己定了目标:每一天的工作我都要认真仔细地干,并且做好相关经验的总结积累,树立“不懂就问、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怕工作多,每一天都要学本领”的态度,为以后更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派出所的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忙或寓于解决,或提出推荐和劝告,并且务必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在实际工作中,调解纠纷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产权纠纷、财务纠纷。除此之外,工作有: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行政拘留和看管嫌疑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转送刑侦大队处理,交通案件交由交警处理。派出所里只有我一个实习生,实习的日子紧张而充实。明楼派出所是江东公安分局众多派出所之一,硬件条件好。首先,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办公大院的气派,感觉就是一座宏大的宫殿,雕梁画栋;其次是设施,每一办公室为基本上都有两台电脑。而且周围办公楼不是一座大院就是一栋小楼,

  气派不凡;再次就是那遍布各出的房产,完善的公共设施。一幅欣欣向荣的景象。

  派出所就在中山东路旁边,为4层的建筑。设施较为完善,有健身室、餐厅、车库、招待室、办公大楼和警官宿舍。编制上有11位民警,其中户籍警4名,刑警3名,治安警2名,所长和教导员各一位,有两位司机,三部警车,三部警用摩托车,一位炊事员。警官学历方面,四名复员军人,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一名大专生,一名地方治安队转正警员,其余两名不详。二、派出所的工作范围:本所的辖区覆盖三个街道,管理着近七万的人口,交通畅通,经济发展较为活跃。明楼派出所是一个有着光荣传统和辉煌业绩的派出所,多次被宁波公安局授予“优秀派出所”的荣誉称号,各部门挂满了老百姓送的锦旗。全所共有十人,对于庞大且繁杂的工作来说,显然人手不足,所以我选取来那里实习,虽然不能像在刑警队一样,接触到更多的案件,但能实践所学的理论,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在工作中,我努力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潜力。在实习初期,我被安排跟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工作。工作一开始我就向所里的老民警请教:作为一个刚接触公安工作的新人该如何着手工作我得到的答案是多看多学多做取长补短,并在积累必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独立办案。本着这一理念,我时常到各民警的办公室翻阅民警们以前制作的案卷或正在定制的案卷,并自己学做笔录,然后向老民警请教自己做的笔录有哪些不足;时常跟所里的民警外来源警,学习他们应对各种状况的处警方式;做好总结,把民警的经验储存到自己的脑海里。之后在领导的安排下,我开始正常值班工作,独立处警,参与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到目前为止,在所领导和老民警的指导下,我解决了多起纠纷案件,并且办理了两起轻伤案件,对于整个办案过程有了必须程度的了解。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下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总是用心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礼貌有礼。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用心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这是我实习的第一收获,不为实习而实习。

  之后我被安排到户籍室,平时有机会的话我还能够随其他民警出现场,学更多的东西。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张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他是一位警校毕业生,在附近派出所实习三年之后在一次“招警”中成为人民警察,他是个壮汉,左眼部有明显的瘀青,甚有威势,却是个心细之人,写字一丝不苟,却也少有笑容。他工作了有将近八年,在当地,还是个小有权威的人民警察,工作上他对我是严格要求,生活上也是悉心照顾,平日里便会带我熟悉警务工作。在他的教导下,我学会了管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张所长和其他民警也十分照顾我,对我提出的问题也总是耐心解答。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张警官走街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齐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工矿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齐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张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1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张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的人折服。事情完结之后,张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明楼派出所的民警们很重视警民关系。张警官跟我聊天说,以前是讲法治,一切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此刻是讲和谐社会,法治是过去的事情了。我们的目的是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不带枪,不带警棍,尽量不带手铐,说话要和气。所长也说,此刻讲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将事情在萌芽状态解决,免致激化。张警官还说,他遭遇过几次行政诉讼,幸好他比较谨慎,工作做得好,没有败诉。他说,对我们不满的人总是存在的,但是只要我们工作做好了,事情得到解决了,什么都不用担心。最最关键的是要把材料做足,每一份材料都作的合法有据,就是再多的行政诉讼也不用怕。

  在最初实习的时候,我脑子里有的只是学校里学到的条条块块的市场营销理论,根本无法将他们和内勤工作联系在一齐,所以,查档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看着,看张师傅是如何又快又准的查到所需资料的;接待群众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听着,听民警们是怎样为老百姓排疑解难的;有机会出现场时,我总是在一旁学着,学民警们是如何做好现场访问和调查的;制作文书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思考着,思考民警们对文书斟字酌句的用意。渐渐地,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档案;如何接待群众,如何现场勘察的部分工作。张师傅说我学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给我去做。透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辖区的更多状况,也认识了辖区的很多人,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忙。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参加的主要工作有:协助户籍警帮群众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第六次人口普查,对明楼中学新旧领导人之间纠纷的调节工作,还有几件轻微的打架斗殴的案子,经调查不足以立案,调解息事。派出所内勤是整个派出所

  工作环节中的一枚重要“棋子”,为领导出谋划策,用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所长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是内勤工作人员的“主业”。如何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派出所内勤,这就需要派出所内勤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内勤工作是一项通晓全盘、沟通上下、综合服务的工作。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好“事务”。如何处理好内勤与领导、内勤与同事们的关系,是当好一名合格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首要环节。一是内勤与领导的关系。要解决好自身定位问题,避免两个极端。既要克服惟命是从,不闻不问不思考,弱化参谋作用的“盲从主义”,又要避免事无巨细,擅做主张,这样才是起到参谋作用的“越权主义”。所以要当好领导参谋,务必摆正自己的位置,立足本职工作,做到用心不越权,服从不消极的思想,这才是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最佳角度和应有的位置。

  二是内勤与所内同事的关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热心为同事服务,既是内勤的分内职责,也是开展内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处理不好内勤与所内同事的关系,不能赢得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内勤工作就很难开展,就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内勤民警只有从自身做起,处处为同事们着想,主动团结、配合,与同事们建立和谐融洽的伙伴关系,才能够得到同事们的尊重和帮忙,才能实现派出所工作的良性循环。二、要主动更新“五个观念”。

  (一)全局观念。派出所内勤务必对全所工作心中有数。要“不在其位谋其政”,站在所长的角度和高度敢想敢谋,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脉,才能向领导带给科学的决策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与同事们的关系,主动搜集全面工作状况,熟悉工作进程,将工作进展、数据、观点记在本上、印在脑里、反映给领导,及时给领导带给决策依据。

  (二)服务观念。内勤担负着上传下达、迎来送往的职责。要将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协助领导及时传到达全体民警。同时,要把民警对单位的意见、推荐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使领导做到心中有数;要对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解答得体促进警民关系。

  (三)沟通观念。沟通就是在工作安排部署、分头落实后,广泛收集贯彻执行状况,并及时带给给领导以加强指导协调。一是随时提醒,就是针对基层工作任务重、领导工作繁忙的实际,将自己所发现的工作遗漏,及时向领导提示,以弥补漏洞。二是定期报告。即在工作任务下达后,加强对工作状况收集汇总,将任务完成状况、存在问题分析综合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带给给领导,主动当好动态调节的桥梁。(四)保密观念。派出所内勤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当好“管家”,管好内务、档案、财务、秘密。因此增强保密观念十分重要。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切忌“漏风”,这是内勤工作人员的大忌。(五)职责观念。一名合格内勤,要树立职责观念,热爱本职工作。要刻苦钻研“主业”,做到上报报表、报告及时准确,财务账目清楚明了,后勤保障有力,不重、不漏、不虚、不假,熟悉各项工作,做到领导问起张口就答,上级检查,随时都能过关,日常用品随时拿得出手,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当好一名好内勤,做好领导的参谋。

  对于所里交代的任务我都尽自己所能做得最好,实习期间作询问、讯问笔录数份,制作治安类法律文书多篇,帮忙民警整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现场访问记录。在派出所里面实习工作多而杂,任务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实习的机遇,利用工作中点滴的学习机会,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熟悉了简单案件(如故意伤害案)的立案、侦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对警察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在实习过程中,我一边重温学过的课程,一边实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办案的同时用心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要求,将在学校所学到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去;同时向领导和民警学习,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学习到许多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习到的东西,从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同时我也从实践中得到许多感性积累,这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有所偏重。

  在派出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我深感到,这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也为日后在学校更好的学习甚至以后参加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持续良好工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万众一心,其利断金,”在实习期间,融洽的人际关系确实使我受益匪浅。

  虽然只有8个星期的时间,但我按照学院和实习大纲的规定,基本完成了规定的实习任务,这段不长的实习经历也必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我是学市场营销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理论,似乎很能说服人,但从未付诸实践过,也许等到真正工作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虽然这次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我确实从一个学生开始慢慢的转变,思想上也是。十分感谢所长和我一齐工作的张警官和其他警官,他们给我留下都是友好和真诚的回忆。也许只有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潜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实习这两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期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以后的道路做准备。它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毕业以后将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和我所将可能要从事的工作的实质大概是个什么状况,也为我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能够比较有重点的加强课外的学习,充分利用大学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期望这次在派出所的实习是我们走向社会、联系实际的一个良好开端,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更进一步,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今后,我将继续虚心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工作尽心尽责,始终持续一颗忠诚的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取进步。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2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全体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另外在此基础上,结合校内实习,通过与同学们一起研究案例,模拟法庭,更加强了自己实际应用能力。

  此次实习,主要实习课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法律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刑事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现实世界,细致了解了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审理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例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很少,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法学的实践性很强,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所以应将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

  2、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

  3、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发展。

  实习期间,我虚心求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以外的法律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我认识到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力度。我国法制普及进行了多年,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一些不足。例如有些法律虽然为人所知,但却不知道具体应如何适用;而有一些法律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涉及,让人无所适从。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的帮助。虚心向人求教,遵守纪律,与人为善都要认真贯彻,好的习惯也要不断培养。

  通过校内模拟法庭的实习,结合理论与在检察院实习的经验,和同学一起分析研究案例,加强了同学们之间的合作,加深了友谊,我在模拟法庭中参加了民事诉讼组,在案例中承担了较轻的角色,但与同学的合作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3

  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5

  光阴荏苒,时光飞逝,转眼间到了我在法院实习结束的日子。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 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 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 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 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 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 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 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刚进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 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

  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 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 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同时也希望我们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法学同学们,可以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遵守法规制度,更好地明白做人的道理。

【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锦集五篇】相关文章:

1.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6篇

2.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5篇

3.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7篇

4.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六篇

5.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9篇

6.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五篇

7.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八篇

8.法学实习报告范文锦集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