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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4-07-19 20:24:01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学的实习报告模板8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的实习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学的实习报告模板8篇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2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毕业实习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且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教学目的。因此毕业实习成为法学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课程。作为一个法学应届毕业生,能够在实习中亲身接触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等各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法律文化和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理性认识,我选在了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亲身经历一些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还担任了部分案件文案写作等工作。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在律所同事的辛勤指导下,出色完成所里交给我的任务,得到获得了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我实习单位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三个方面对本次的实习做出总结。

  一、时间和地点

  实习时间:20xx年6月

  地点: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在领导和律所律师人员的帮助下,熟练掌握各种证据甄别的方法、技巧;在跟随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程序;熟悉起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制作。实习期间,我跟随办案律师深入公检法部门,了解并掌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特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由于律师天生的职业辩论性,我还掌握法律论辩的方法及技巧。

  (一)证据甄别:据中,一步步排查一点点证实,最后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程序适用:在此了解到具体法律的使用方法和适用程序以及相关文书的写作规范技能。在律师事务所每天都过会遇到不同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案子,作为律师必须得在听完当事人的诉说后在短时间整理思路,为当事人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面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进行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必去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对必要提起诉讼的案件,接待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解决;面对复杂的案件,接待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诉讼的办法,为当事人做一个可供解决问题办法的'经济分析,以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事务所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一个好的声誉,慢慢做大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走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在指导老师和所里其他律师的指导下,还参与了一些案件的分析案情、解答谘询工作。而且,还与指导律师一起办理了另外几件民事案件,另外,行政案件与刑事案各办理一件。回想起那刑事案件,记忆深刻,那件刑事案件是一起为未成年人无偿辩护的案件,这是李律师为了煅练我,要我对这起案子调取控诉笔录、会见当事人、写辩护词,在法庭上以清我方律师的证据,逻辑的清晰度和条理性就建立在大量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此,做好法庭辩论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好案件的整理工作。其次,就是在辩论的过程中需要口不离法,用法言法语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达到辩护的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熟悉公检法机关运行工作:律师就是周旋在公检法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职业,无论接触当事人也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罢,都离不开和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在实习过程中,我熟悉了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法以及这三个部门对律师办案的态度和帮助程度。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当事人在被羁押后可以请辩护人或是代理人,这时候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安部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在刑事案件以及检察院的自诉案件中,律师需要周旋在检察院,跟检察院的人员打交道,除此,还会涉及到法院,进行出庭辩护等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与法院的接触是最多的,从最初的确定立案到法院的最终判决都会有律师的影子,只不过每个阶段律师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三、实习的感受和收获

  一个多月的实习,发现自己众多理论知识欠缺,以及深感理论和实践的差距。空学理论知识是必须的,但必须联系实际,在具体的时间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在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金钱而泯灭良心和职业道德。当然,作为一名律师,我更要有法律人应有的理想主义精神努力工作,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成首要目标。同时律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责任,所以律师自身必须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丰富自己的法学素养,担负起践行中国法治进程的重任。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还必须树立起社会责任感,多多参加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把自己的所学运用到法律服务过程中,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我要感谢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让我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加增强我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的坚强信念,我决心用实际行动兑现律师的誓言,那怕道路多么曲折,但愿我的梦想成真,愿我前途一片光明。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3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20xx年建筑施工实习报告)、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4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卓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卓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我没有理由不学好。我相信自己!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5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6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东西有较大的出入时,会困惑;面对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导师们,面对每一个质朴渴望得到帮助的群众,会感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风气,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而对于在实习期间关于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又会积极的反思和总结。短短的一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并不是小结所能概括完,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深入更长久的思考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以及职业生涯都会产生很多正面的影响。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的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讨论分析,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法律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让我认识到,只有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一个月下来,我获得了许多难得的法学相关工作的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理、适用法律、起诉上诉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茂名法治社会的现状,茂名地区的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

  具体来说,如作为一个书记员,他的基本工作是什么,平时工作需要注意些什么,通过观察知道,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工作内容有: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

  我们作为实习生也是帮忙做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虽然琐碎,却非常有用和必要。而审判员、审判长等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操作,和一些程序性问题因为不能参与其中,所以不甚了解,只是开庭当中的工作还是有所知道的,审判长是整个审判的中心,审判的前前后后都需要审判长的主持,问问题,控制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纪律、情绪,以及如何在审判过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充分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在学校做模拟庭审的时候,我也扮演过审判员的角色,然而跟真正的审判是非常不同的,真正的审判,并不是这么简单地坐在那里,需要思考很多问题,以及协助审判长让审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实习的这些日子,除了在办公室工作或者送送文件,最多的时间就是去旁听庭审,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由于我是在民庭实习,所以接触最多的当然是民事案件,当然也有听了一个刑事案件。先说说民事案件吧,在一个月的旁听当中,多数是离婚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借贷纠纷也有少数,由于是在中院,基本上都是二审,所以我们都有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听起来也比较容易理解。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制世界中,一切都需要证据,尽管你多有理,多无辜,多值得同情,但是要想法官相信你,就需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尽管你口若悬河,讲的多精彩,也没用,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就得拿出支持你请求的证据。证据是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有力,足够让法官相信你的观点就行。在二审当中,很多上诉的当事人都拿不出新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也有些当事人拿出无关的证据,让法官莫名其妙 ,也没用,所以说针对性的证据很重要。

  二,委托代理人的能力的重要性,为什么有钱人总能占上风,为什么很多穷人不愿打官司,就是因为有钱人总能请到大律师,他们能力很强,对应变能力,辩论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运用法律能力都很强,他能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说服法官来相信他,这就是大律师的魅力,这就说明,我们作为法学生如果想从事律师,一定要提升我们的法律实力,没有能力,你就对不起自己的律师费,对不起被代理人,更对不起自己。有老师说,在法律界,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立场。律师就是要站在自己的被代理人的立场,利用合法的渠道,打赢官司就是尽责。

  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很重要,人们都说在商业上,最重要的诚信,诚信的确很重要,然而就是有些人缺乏诚信,才会走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我说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经济合作当中,要注重立合同,立凭据,这样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立下书面凭证,什么事情都可以清清楚楚,人家不守信用,但有个凭据在,他也不能抵赖,这样才能刚好的保护合法的权利,所以说大家做什么都需要有法律意识,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利用法律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旁听过程中,我才发现,自己的法律知识是多么的匮乏,先不说自己的辩证能力,像很多他们争论的'焦点,我都不能回忆出是用什么法律依据,学了两年的法学,我只能说还不能让我有足够的实习去从事法律工作,为什么有些国家要在研究生时才能给修法学,我想就是法学是专业性超强的学科,所以在后面的两年,我更加要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与时俱进的,活到老,学到老,法律知识是永无止境的,需要一直的努力。

  在跟庭长他们聊天的时候也能学到很多东西,记得实习的最后一天,龙庭长跟我们聊起了法院工作的工资报酬问题,从龙庭长的口中我得知了各级人民法院工资的差别。像他那样有四千多工资,福利另说,而茂名各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只有一千多工资,同样是庭长,差别也太大了。同时地区与地区的工资差别也是很明显的,由于龙庭到过多个市区的法院,还跟我们说起哪个中院建的最漂亮,最豪华等等问题。根据这些信息,龙庭是在提醒我们如果将来有意进法院工作的话这些资料可以给我有个参考价值。然后庭长们还提醒我们最好是在校期间把司法考给过了。毕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备考,有丰富的资料去查阅。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些宝贵意见让我的目标更加明确了。

  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同时,发现了许多自己的不足,特别是专业知识匮乏,实际运用不灵活,在往后的日子里一定要加强。此外,我还认识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谢谢他们的教导。同时也谢谢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明确以后的学习方向,并且需要注意的诸多方面……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7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很多知识,其中很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知识在现实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巩固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这次实习中,我在刑庭参与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践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

  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知识简介一下。

  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院时,陈老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市××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

  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行医案、故意伤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诈骗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现,盗窃案中盗窃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所以多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邢老师多以调解进行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多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都能满意。

  另外,陈老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守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还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但与前者不同。因为现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因此陈老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表。

  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情况下,陈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判决书上的信息。

  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属第二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

  这两卷整理时要按照“诉讼档案卷内目录”中的文件顺序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笔录、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准备文件,其次是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及陈述词、判决书、裁判书正本、附带民事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开庭审理文书,接着就是提押票、传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等执行文书,此外还有赃物、证物处理手续。

  看着很简单,实际涉及很多法学知识,特别是刑事证据和程序部分以及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等知识。这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基本知识的娴熟运用,也是对我基本知识的考验。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一直很喜欢去旁听案件。这让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再者,××区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开庭时间很短,给人的感觉是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决早有结论。但我感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很重,每天都会接到新的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就会给我们的法官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去审理那些复杂的案件,没必要走一些无用的步骤,那样只会很浪费人力和财力。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间很短,但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

  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另外,一般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一定出席支持公诉,这个环节会改为独任审判员代为宣读起诉书。而在普通程序中,则由公诉人宣读,严格的要求是把起诉书从头至尾宣读一遍。但实践中,一般审判长为节省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要求公诉人直接宣读“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后的部分,起诉书前半部分因为已经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使用过,这时就省略了。

  公诉人宣读完毕,审判员将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的意见并进行陈述,通常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会对事实有意见,但都会作一些陈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十分喜欢打乱现场审判员的思路,而且陈述的时候还会涉及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审判长自己分辨清楚核心,制止被告人肆意扩展,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粗暴打断,使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侵害。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我在××××年××月××日旁听的一个涉及未成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于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观摩暨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在二七区法院召开,故该案件被作为观摩案件公开审理。虽然此次庭审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 “谈话式”审理方式,并且尽量用谈话的方式式,使用与未成年人阅历、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相一致的语言,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教育,但我认为它始终是一起涉及未成人犯罪的案件,在众多人旁听以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下公开审理,对于仅是中学生的两名被告人而言,心理伤害很大,这也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其一生。

  而且,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人们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最终选择放弃自我。此外,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即可以公开审理。但我认为该案件性质不是太恶劣,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公开庭审,至少不应该让媒体公开报道并现场拍照。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因年幼无知,不懂法律才会违反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宣传不足造成的。

  此外在实习中我也经常和邢燕老师讨论一些案件和法学理论知识,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自首与坦白的界定,还有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运用。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均表明监视居住不可折抵刑期,但是公、检机关为尽快侦破案件,会以监视居住对其折抵刑期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坦白,所以在起诉书及判决书上就会显示“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我认为这样做很好,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给罪犯变相减轻刑罚,使其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快回归社会。

  另外,我还发现,现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特色,即“圆桌庭审”。这种庭审模式在氛围上强调 “和”,给当事人亲切的感觉,也体现了审判工作者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隔阂与对抗心理,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也便于法官和当事人交流与沟通,进而进行调解。工作固然需要创新,但不能随便改变规则。“圆桌庭审 ”虽然说有很大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更多的体现在民事审判庭以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于刑事审判庭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一些性质恶劣、较复杂的案件,如果还使用“圆桌会议”的方式就无法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威慑性与严肃性。此外这种模式也不利于旁听公众看清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官的面目。所以,如何适用好“圆桌庭审”这一模式的重点就是明确它的适用范围,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什么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总结。 以上是我在实习时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及自己的见闻。

  总之,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实务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当然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

  知识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时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所以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定会更加合理与完备,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在此,再次感谢××市××区人民法院给我提供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谢谢!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8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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