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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报告

时间:2021-04-18 22:04:25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学实习报告汇总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学实习报告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学实习报告汇总7篇

法学实习报告 篇1

  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

  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中国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中国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我爱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中国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法学实习报告 篇3

  实习人:

  专业:法学

  法学实习地点:xx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xx年3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年级:

  首先,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院和保定唐县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

  1:案件由来

  唐县某村一有夫之妇因有外遇被其丈夫发现,其丈夫因此对该女实施了暴力,致使该女轻伤。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丈夫的暴力行为与夫妻间的感情破裂是否有直接联系,妻子的外遇行为与丈夫的暴力是否有根本联系,何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原判结果

  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再细分属于婚姻法中的婚姻纠纷案。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婚姻法在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方面还有待近一步完善。婚姻本为了双方的利益而建立,应运而生的婚姻法本也应该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法律的内容应该更全面并具体地规定出结婚夫妇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还应该体现维护夫妻各方的利益。婚姻本身也是一份特殊的契约,是契约就有着它生效与失效的条件,我认为如果婚姻契约失去了建立它时本来的基础,这样的契约也应该及时结束,法院也应该积极协助离婚案件中的弱势个体,体察并理解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凭法条的死规定或某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轻易驳回诉讼请求。其实现实中有很多家庭的建立本身就是不幸福的,其间有些当事人非常想结束并不理想的婚姻,但总要突破重重阻挠,其中除了家人不休的劝说,配偶的威胁与暴力,顾及财产上的不容易取得这些,最后最难突破的屏障就是法院的判决。法官们的出发点本也没有错,不过是怕因为一些人的一时激愤而毁坏了一个原本可以幸福的家庭,所以才驳回起诉,给予他们更多磨和感情的机会。其实,但凡两个人闹到法院去的,两个人的感情已经差不多破裂了,法院的不支持有时反而会是原本可以简单处理的事情更复杂化,因为在法院给予的磨和期内,两个人也许会发生的激烈冲突,夫妻反目动起杀念的很多,现实生活里的夫妻相残大多是在闹离婚期间发生的,如果法院能及时保护弱势一方,及时支持其要求,也许悲剧会因此避免。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首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唐县人民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审理过程中,时限很短,而且开庭审理似乎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但是我认为法官审理时的态度应该适当调整。法官在庭审时的角色似乎与检查院一方成为了联盟关系,对嫌疑人语气强硬也罢,而对其辩护律师也是有几分蔑视与斥责,反而对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一方和颜悦色。其实律师,检察员,法官三方在庭审时的关系应该是绝对平等的,法官断案,检查员公诉,律师辩护都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该共同受到统一标准的规范。而当看到法官那副横眉冷对辩护人的神情,我很为做律师的感到不平。

  三、一起杀人未遂案

  1.案由:本案中的被告为一名邪教痴迷练习者,因为练功入魔,对家人生起杀念欲借此蘖盘九天,在做案中及时被人制止,致使受害人重伤。

  2.辩论焦点:a.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b.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司法精神鉴定中关于精神病的规定。

  3.原判结果:合议庭多次讨论后,该犯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其实关于这样的案子在全国发生过很多起,邪教本身就不合法,是受我国宪法刑法约束的邪教组织,因为这些人痴迷练功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最终害人害己,实在令人扼腕叹息。我国刑法在维护国民的安全与打击犯罪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伞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犯罪也会以各中不同的形态出现,有些在它发展之处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刑法与宪法的内容也应该做到及时修改,与时惧进,与社会和民众的生活接轨,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及时维护好国民的切身利益。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开阔了视野更重要的是突破了纸上谈兵的局限。在学校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因素,我们很难亲身接触到鲜活的庭审场面,观察到实践的诉讼程序,感受理论应用与司法实践时的评析过程,见识那些与诉讼有关的各种真实文书卷宗、票据。在整个实习过程中,除了接触或感受到了以上东西外,带给我更深刻的感受是,我在探索着应用法律知识到实践中去的过程里,不仅仅丰富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更提高了自己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并且大大提高了自己对本专业的兴趣与热爱,为自己将来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后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学实习报告 篇4

  一、实习目的:

  四年的本科阶段法学学习即将结束,而自己对法学的理解还停留在理论层面,感谢市烟草分局(公司)能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尤其在稽查员这个岗位上,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将实践反作用于理论,在提升自己法学专业素养的同时,增强自己的实际交往能力、工作能力,为正式参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过程:

  我于3月14日来到烟草专卖分局(公司)实习,作为一个应届生,初来公司,很担心不知该怎样与人相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投入到了学习和工作当中。刚来单位,由于什么都不了解,单位对我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培训,主要是从烟草企业单位的性质,工作流程,企业文化理念和人才任用机制等方面,为了让我更深刻的了解企业及工作流程,之后的时间进行了轮岗实习,我先后在综合办公室、托克逊县烟草局学习工作了一段时间。这些部门的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但是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与帮助下,我很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工作流程。在托克逊县烟草局实习的一个月中,县局衡局长和同事们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帮助,才使我不断成长,看到了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将我实习工作心得做以下总结:

  1、工作方面:在县局,我主要参与了市场走访服务、暗访、业务学习等工作,工作中,我虚心向领导、同事学习,尽快熟悉业务,我先后在客户经理和稽查员两个岗位进行了实习,负责指导我的是县局客户经理热孜万大姐和县局稽查员李凡鹏师傅。每天有计划的走访客户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他们用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使我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走访到每位客户,他们都对客户进行认真的询问、言简意赅的培训,提出相关的建议并指导客户认真的填写客户服务手册。我做为一名实习员工,他们在工作的同时也指导锻炼我,比如让我单独与客户进行沟通,介绍动销台帐、维护标价签,询问卷烟销量,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情况建议应上柜的新的卷烟品牌,对客户进行烟草专卖法的讲解等,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我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了专卖稽查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流程,深入体会了稽查员的工作职责,清楚的了解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整个烟草零售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担负着重要的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因此专卖稽查人员要具备很高的素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他们会及时的纠正。虽然每天的工作任务都是满满的,但我从不感觉累,反而感到很充实,因为我的能力得到了提升。经过这一月的实习,我对客户经理和稽查员的业务、流程等有了一定程度的熟悉,学会了要细心对待工作和每一件事。为成为一个合格的烟草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思想认识方面:客户经理和稽查员是与客户直接沟通的岗位,是将优质的服务、卷烟相关信息以及法律法规传递给客户的岗位,我们的客户经理和稽查员之所以努力为客户服务,就是期望客户能在我们的帮助下利润大幅增加的同时相关的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和行业认知水平也获得提升,使之成为高素质的忠诚的客户,以便与我们携手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我们新疆烟草企业文化落地。

  3、学习方面:每天下午下班前,县局领导都会组织我们开会,在会上,大家把自己一天工作中取得成效、好的工作方法以及发现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提出来共同讨论并研究下一步的工作重心。从中我收获很多,不光是学会了一些好的与客户沟通的技巧,更重要的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的思路。在每周的不定期学习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我积极做好记录,努力和同事们保持统一进度,并在学习结束后,自觉抽时间对文件精神进行更深的领悟。另外,根据领导安排,完成一些工作的简报写作。这些让我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自己的职业素养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使我开始慢慢懂得“企业成就人才,人才成就企业”的内涵所在。

法学实习报告 篇5

  我叫xxx。是学校xxx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xxx律师事务所。在xxx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xx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单位。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珠海中晟律师事务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 。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 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代理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 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法学实习报告 篇6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很多知识,其中很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知识在现实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巩固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这次实习中,我在刑庭参与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践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

  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知识简介一下。

  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院时,陈老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市××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行医案、故意伤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诈骗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现,盗窃案中盗窃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所以多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邢老师多以调解进行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多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都能满意。另外,陈老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守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还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但与前者不同。因为现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因此陈老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表。

  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情况下,陈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判决书上的信息。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属第二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这两卷整理时要按照“诉讼档案卷内目录”中的文件顺序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笔录、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准备文件,其次是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及陈述词、判决书、裁判书正本、附带民事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开庭审理文书,接着就是提押票、传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等执行文书,此外还有赃物、证物处理手续。看着很简单,实际涉及很多法学知识,特别是刑事证据和程序部分以及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等知识。这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基本知识的娴熟运用,也是对我基本知识的考验。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一直很喜欢去旁听案件。这让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再者,××区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开庭时间很短,给人的感觉是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决早有结论。但我感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很重,每天都会接到新的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就会给我们的法官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去审理那些复杂的案件,没必要走一些无用的步骤,那样只会很浪费人力和财力。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间很短,但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另外,一般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一定出席支持公诉,这个环节会改为独任审判员代为宣读起诉书。而在普通程序中,则由公诉人宣读,严格的要求是把起诉书从头至尾宣读一遍。但实践中,一般审判长为节省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要求公诉人直接宣读“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后的部分,起诉书前半部分因为已经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使用过,这时就省略了。公诉人宣读完毕,审判员将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的意见并进行陈述,通常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会对事实有意见,但都会作一些陈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十分喜欢打乱现场审判员的思路,而且陈述的时候还会涉及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审判长自己分辨清楚核心,制止被告人肆意扩展,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粗暴打断,使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侵害。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我在20___年__月__日旁听的一个涉及未成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于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观摩暨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在二七区法院召开,故该案件被作为观摩案件公开审理。虽然此次庭审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谈话式”审理方式,并且尽量用谈话的方式,使用与未成年人阅历、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相一致的语言,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教育,但我认为它始终是一起涉及未成人犯罪的案件,在众多人旁听以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下公开审理,对于仅是中学生的两名被告人而言,心理伤害很大,这也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其一生。而且,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人们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最终选择放弃自我。此外,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即可以公开审理。但我认为该案件性质不是太恶劣,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公开庭审,至少不应该让媒体公开报道并现场拍照。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因年幼无知,不懂法律才会违反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宣传不足造成的。

  此外在实习中我也经常和邢燕老师讨论一些案件和法学理论知识,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自首与坦白的界定,还有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运用。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均表明监视居住不可折抵刑期,但是公、检机关为尽快侦破案件,会以监视居住对其折抵刑期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坦白,所以在起诉书及判决书上就会显示“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我认为这样做很好,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给罪犯变相减轻刑罚,使其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快回归社会。另外,我还发现,现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特色,即“圆桌庭审”。这种庭审模式在氛围上强调“和”,给当事人亲切的感觉,也体现了审判工作者的人性化,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隔阂与对抗心理,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也便于法官和当事人交流与沟通,进而进行调解。工作固然需要创新,但不能随便改变规则。“圆桌庭审”虽然说有很大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更多的体现在民事审判庭以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刑事审判庭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一些性质恶劣、较复杂的案件,如果还使用“圆桌会议”的方式就无法体现法院审判的性以及法律的威慑性与严肃性。此外这种模式也不利于旁听公众看清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官的面目。所以,如何适用好“圆桌庭审”这一模式的重点就是明确它的适用范围,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什么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总结。以上是我在实习时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及自己的见闻。

  总之,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实务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当然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时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所以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定会更加合理与完备,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在此,再次感谢××市××区人民法院给我提供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谢谢!

法学实习报告 篇7

  我在大学学的是法律学,毕业后当然希望能够当一个律师了。可是现实的条件是当律师越来越难了,学法律的人太多了。我只好到外边去实习,当一个见习律师也是好的啊。

  终于找到了实习地点了,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很不错了,我觉的。等一切准备好了,我就到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实习了。

  实习期间的时间过的是很快的,一个星期结束了,我在第一周里主要完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熟悉,协助处理了事务所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资产评估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

  第二周一开始,开始进入审计业务的实际练习操作阶段,主要是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协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对工程造价的体会.

  之后几天,事务所多数老师都出外勤了,恰好又有两个业务需要很快完成,主任会计师便领着我们几个实习学生一同工作,同样是紧张而又有条不紊,最终按照要求完成了对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和全国工商联中华珠宝业协会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这样,我在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期两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流程以及要害步骤.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最好的。

  我想在我步入社会之前,一定更要努力将律师证件都考全,这样才不会在毕业后即面临失业。我相信我能够完成,因为这一次实习真的是激励了我学习的积极性,如果没有这次实习,一直待在学校的话,我毕业后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呢。

  实习对我们大学生真的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努力的学习,在毕业前也要进行一定的实习,这是必须的,相信你只要实习了就会感受到实习的必要性的。我也奉劝那些不打爱学习的同学们,一定要努力的学习和到外面实习,我们的未来才会更加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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