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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报告

时间:2021-04-14 22:04:43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学实习报告范文汇总八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实习报告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实习报告 篇1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东西有较大的出入时,会困惑;面对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导师们,面对每一个质朴渴望得到帮助的群众,会感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风气,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而对于在实习期间关于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又会积极的反思和总结。短短的一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并不是小结所能概括完,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深入更长久的思考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以及职业生涯都会产生很多正面的影响。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的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讨论分析,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法律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让我认识到,只有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一个月下来,我获得了许多难得的法学相关工作的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理、适用法律、起诉上诉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茂名法治社会的现状,茂名地区的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

  具体来说,如作为一个书记员,他的基本工作是什么,平时工作需要注意些什么,通过观察知道,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工作内容有: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

  我们作为实习生也是帮忙做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虽然琐碎,却非常有用和必要。而审判员、审判长等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操作,和一些程序性问题因为不能参与其中,所以不甚了解,只是开庭当中的工作还是有所知道的,审判长是整个审判的中心,审判的前前后后都需要审判长的主持,问问题,控制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纪律、情绪,以及如何在审判过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充分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在学校做模拟庭审的时候,我也扮演过审判员的角色,然而跟真正的审判是非常不同的,真正的审判,并不是这么简单地坐在那里,需要思考很多问题,以及协助审判长让审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实习的这些日子,除了在办公室工作或者送送文件,最多的时间就是去旁听庭审,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由于我是在民庭实习,所以接触最多的当然是民事案件,当然也有听了一个刑事案件。先说说民事案件吧,在一个月的旁听当中,多数是离婚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借贷纠纷也有少数,由于是在中院,基本上都是二审,所以我们都有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听起来也比较容易理解。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制世界中,一切都需要证据,尽管你多有理,多无辜,多值得同情,但是要想法官相信你,就需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尽管你口若悬河,讲的多精彩,也没用,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就得拿出支持你请求的证据。证据是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有力,足够让法官相信你的观点就行。在二审当中,很多上诉的当事人都拿不出新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也有些当事人拿出无关的证据,让法官莫名其妙 ,也没用,所以说针对性的证据很重要。

  二,委托代理人的能力的重要性,为什么有钱人总能占上风,为什么很多穷人不愿打官司,就是因为有钱人总能请到大律师,他们能力很强,对应变能力,辩论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运用法律能力都很强,他能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说服法官来相信他,这就是大律师的魅力,这就说明,我们作为法学生如果想从事律师,一定要提升我们的法律实力,没有能力,你就对不起自己的律师费,对不起被代理人,更对不起自己。有老师说,在法律界,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立场。律师就是要站在自己的被代理人的立场,利用合法的渠道,打赢官司就是尽责。

  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很重要,人们都说在商业上,最重要的诚信,诚信的确很重要,然而就是有些人缺乏诚信,才会走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我说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经济合作当中,要注重立合同,立凭据,这样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立下书面凭证,什么事情都可以清清楚楚,人家不守信用,但有个凭据在,他也不能抵赖,这样才能刚好的保护合法的权利,所以说大家做什么都需要有法律意识,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利用法律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旁听过程中,我才发现,自己的法律知识是多么的匮乏,先不说自己的辩证能力,像很多他们争论的焦点,我都不能回忆出是用什么法律依据,学了两年的法学,我只能说还不能让我有足够的实习去从事法律工作,为什么有些国家要在研究生时才能给修法学,我想就是法学是专业性超强的学科,所以在后面的两年,我更加要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与时俱进的,活到老,学到老,法律知识是永无止境的,需要一直的努力。

  在跟庭长他们聊天的时候也能学到很多东西,记得实习的最后一天,龙庭长跟我们聊起了法院工作的工资报酬问题,从龙庭长的口中我得知了各级人民法院工资的差别。像他那样有四千多工资,福利另说,而茂名各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只有一千多工资,同样是庭长,差别也太大了。同时地区与地区的工资差别也是很明显的,由于龙庭到过多个市区的法院,还跟我们说起哪个中院建的最漂亮,最豪华等等问题。根据这些信息,龙庭是在提醒我们如果将来有意进法院工作的话这些资料可以给我有个参考价值。然后庭长们还提醒我们最好是在校期间把司法考给过了。毕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备考,有丰富的资料去查阅。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些宝贵意见让我的目标更加明确了。

  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同时,发现了许多自己的不足,特别是专业知识匮乏,实际运用不灵活,在往后的日子里一定要加强。此外,我还认识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谢谢他们的教导。同时也谢谢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明确以后的学习方向,并且需要注意的诸多方面……

法学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实习报告 篇3

  实习人:xxx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岳麓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XX年11月20日~XX年12月26日

  年级:XX级 班级: 3班 学号:8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当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当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当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g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g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g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g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g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g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g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学实习报告 篇4

  实习人:盛幸梓 专业:法学 班级:101 学号:10181120

  一、实习基本情况:

  (一)实习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

  (三)实习职位:律师助理

  (四)指导老师:王**律师

  (五)实习时间: 20xx年12月11日-20xx年3月7日

  (六)实习目的: 体验律师行业,学习实践经验,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二、实习单位简介

  (一)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部门:知识产权部牟晋军律师团队

  (三)单位简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国际化、半公司制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高级合伙人牟晋军律师率领的精英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包括分布于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深圳等地的专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与IT行业技术、市场专家等组成。

  三、实习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有关律师从业规则。

  第一天工作就在自己的微博、空间等公众平台上大肆的谈自己的工作情况、展示工作内容,对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来说也许只是家常便饭,但在律师前辈们看来,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法律人要有基本的保密意识,谨言慎行为其重要品质。于是我被师傅狠狠的批评了。第二天,师傅给我的唯一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作为一名律师或律师助理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从此以后,如何分辨工作中何为应当保守的秘密并对此“守口如瓶”就铭记于心。

  (二)学习常用办案网站。

  网络时代的今天,互联网成了我们学习和工作的必备。在有当事人是公司的案件中,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这就需要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工商局网站或红盾网(深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上查询打印。在办理关于计算机网络类的案件时,还会经常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另外当地法院网、律协网上可以学习最新法律动态、典型重大案例,也可以查询法律资讯、法律规定,是应该时常关注的网站。

  (三)整理文件、卷宗,归档。

  律师的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材料,电子版的,纸质的材料可谓是多而杂的。关于电子版的文件,从一开始建立文件时就一定要把各类文件命名清楚完整,并进行合理的分类,这样以便日后查找和使用。在制作各项表格的时候不仅要将信息完整而准确的填充,还要尽量保持表格的美观。而纸质的材料,则一定要准确无误的装进相应的案卷袋中并按照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三方分类叠放。

  (四)学习立案。

  立案是启动一个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是诉讼案件的必经阶段。立案对于刚接触律师办案工作的我来说也许只是舟车劳累,到法院立案庭去递交立案材料。但是要顺利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前期的立案材料的准备就变得很重要了,如果缺了哪一份就可能会白跑一趟。哪些材料法院是一定要收原件的,哪些材料法院是只收复印件的,这些可能在各个法院的要求不一样,这就需要我们在每次立案时留心。拿到受理通知书也要仔细核对一下各项信息有没有错误,尤其是一次提交的案件比较多的时候,因为法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一旦材料中出现错误,其产生的后果就只能自己承担。当然,在立案时对自己手中的各项材料的内容也要了如指掌,以便快速的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从而提高立案效率。

  (五)学习庭审技能,参与庭审。

  实习期间,有幸亲身参与了一次庭审活动并在庭上发言。在做之前觉得很困难的事情,做了以后发现,其实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以开口。在庭上的发言,不可以过激也不能太过于平和,该收的时候要收,该放的时候还是要放。当然,整个庭审活动都要听从法官的指挥,千万不可毫无秩序地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争执。

  要想在庭上保持平稳而有序的发言,在庭前就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能用书面形式展现的材料尽量用书面形式展现,这样能够让法官对各方意见有更清晰的了解,也能够提高庭审的效率。

  尽管在庭上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但是没有必要像仇人一样,双方还是可以很友好的打招呼或者交谈的。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和平解决,也是体现律师个人素质的重要方面。

  (六)学习撰写法律文书。

  实习期间,因为师傅尽量的让我亲自跟着案子,亲身体验具体办案程序,所以与案子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书我也都撰写过了。刚开始以为很难,做不到,但是多看看模板,然后自己好好思考一下还是能写出来的。写法律文书重要的几点我总结如下:(1)任何事实和理由都需要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能杜撰也不可简单的说“依据法律法规”,一定要去亲自查找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2)文书的结构和逻辑一定要清晰,要充满展现一个法律人的严谨的逻辑思维;(3)文书中一定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的情况,严谨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

  (七) 学习调查取证。

  实习期间,因为案件的需要,有机会多次接触公证处,并独立的去做了一份公证取证。要做一份公证首先应该要联系好公证员,确定公证的时间,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带好公证申请书及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所需的费用前往公证。在公证结束后要耐心等待公证书的制作。这个期间也要主动联系公证员取公证书的具体时间,并亲自去取即可。

  (八)学习和案件有关的人员联系。

  实习期间,因为直接接触案件,必然需要和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联系。记得第一次给法院打电话,我盯着电话看到好久,也想了好久才紧张兮兮的拿起电话。不过打过几次以后就觉得,其实都是普通人,接电话的那头也不知道你是谁,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接通电话的时候思路清晰,表达明确就好。

  (九)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日常行政工作

  做律师办案子固然是核心,但是日常工作中还是要不断接触行政事务,例如每月的报销、贴发票,每个案子接手也都需要在所里的OA系统进行登记、开具所函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很繁琐,但都是律师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都耐心的去做好它们。

  四、实习的心得体会

  学习掌握了理论知识后再来实践前,以为自己是准备得很充分的,满满的自信。但是在真正接触实践以后发现,实际操作上的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开始学。这段时间的实习也是很好的衔接从学生到职场人的过程,为我毕业以后工作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把它们归结为没有用心,唯有用心才能办好一件事。实习期间我经常会犯一些比较低级的错误,师傅对我说过最多的就是“这不是平时做练习题,错了擦一擦改一改就好!错了就错了,错了就全错了。”做律师,文案工作一定要做得认真、细致,哪怕慢一点,但是一定要精准。

  实习期间,我开始懂得做人低调的道理,安静的、稳稳的去做一件事,才能够取得一鸣惊人的成果。高调的人往往容易心生浮躁,一颗浮躁的心总是不能静下来做好一件事的。

  实习期间,我深刻的体会到律师这个职业并不是像偶像剧里想象的那么轻松、那么光鲜亮丽。我们在不断的付出脑力劳动的时候还要付出体力劳动。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这些奔波劳碌的事情也都需要我们坚强的内心和健康的体魄作为支撑。

  实习以来,我慢慢的开始领悟,与人相处懂得付出的重要性。只有舍得付出,才能更好的与人相处。在付出的时候也不要过于去计较得失,心甘情愿的付出,最终才能让别人快乐,让自己快乐。

  这三个月的学习让我受益良多,很感激我的指导老师王律师,她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我印象深刻,温柔的言语总是让人倍感亲切。作为我律师生涯的第一位老师,老师说过的每一句话学生都铭记于心,也希望我能够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越来越优秀,争取超越老师的要求的标准,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

法学实习报告 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XX诉称:19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实习报告 篇6

  记得学西方法制史的时候,看到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对于这句话我很是赞同,不过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甚至有人这样更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所以,对于一个研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是简单的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还是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所产生的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的。法学,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它更是一种技巧,一门艺术,是需要我们在不断地实践中摸索与积累经验的。因而,对于我们这些整天呆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闭门造车是不可取的,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正是抱着这样的观念,我于今年寒假在检察院实习了二十多天。这四周的时间说来不长,但我依旧从中学到了很多,复习了之前所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实习过程中,我首次具体深入的了解到国家检查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书本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都有了一些思考,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

  因为大二的暑假就有机会留在南京的玄武区人民法院实习,对法院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作为一名法科专业的学生来说,公检法都是理想中的单位,所以我毅然放弃了再次留在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的寒假实习,而是回到了老家的淮安市检察院。由于一些原因,原本是应该去市级检察院实习的,最后我去了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刑事监察局实习。我到了之后才发现这是这边检察院自己设立的一个部门,是将侦察监督科、公诉科合并成立的刑事检察局。刑事检察局下面设置了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即未成年人检察科和社会管理科三个科室。我则是被安排在了刑事检察一科。

  二、实习工作具体情况

  在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都会将在侦查阶段中调查、搜集得到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文书制作装订成案卷已送到检察院。而这些案件最后又会全部移交到刑检局的三个科室,由刑检局的其中一位检察官进行专人负责审查,然后就其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提出讨论,最后有刑检局的局长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主办检察官要承担阅卷、提审、制作起诉书、公诉书等许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啊!

  我进入刑事检察局一科实习,主要任务就是帮检察长做一些文件整理的工作,比如扫描,阅卷笔录之类的,然后就是和检察长去对当事人进行一些谈话、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开庭这几类事情。虽然实习的时间不长,但还是将这些最主要的事情都见识了一遍的,我就其中的一些工作简单介绍一下:

  (一)、与案件关联人谈话

  这应该算是我来检察院所见识的人格,不给睡觉,不给吃饭之类的。我刚开始听到的时候还真以为他被刑讯逼供了,因为我看他说的挺可怜的,可是谈话结束后王科告诉我说他都是编的,之前的审讯都有记录,再说了他把自己说的也太干净了,没问题反贪局就敢去抓人的么!我一想,还真是这么个理,那我就问王科接下来该怎么办呢?王科就说因为他的翻供,所以得我们这边进行调查,对材料上提到的受贿人一一进行谈话,确认其受贿行为,任务量大了很多啊!这不,为了这一个案子,王科找了材料上的五个受贿人一一进行谈话,有两个在外地不方便过来,王科还亲自跑去外地进行谈话。

  (二)、做阅卷笔录

  阅卷是刑检局每个案件的虽然听到这个有点小遗憾,不过可以了,做人不能太贪,这短短的二十多天我已经学到了很多知识,可以说对于我理解之前在学校学习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帮助。

  实习所做的事对,我来数基本上都是首次接触,有很大的新鲜感与乐趣,但对于检察官来说绝对是枯燥乏味的。而且检察官的数量又不多,这就导致每一位检察官要承担的案件数量相当大。而且检察官的工作还要求其格外的细致,眼里容不得一丝沙子。我真的很敬佩他们。两位指导老师每天要侦办案件,还要带我这么个不够聪明的学生,我在他们的指导下,学到了很多知识,实习期间为了熟悉案件,我又重新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凤科大帝编注的厚大刑法讲义,加深了对刑法的理解,可谓是获益匪浅。

  真心感谢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刑检局的几位检察官们。

法学实习报告 篇7

  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

  在实习的过程中,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看到了陪审员的审理经过以及他们和法官和议的过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审的现实。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权力,看到了独任制的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看到了司法实践对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区别对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看到了认罪与赔偿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圆滑的、厉害的会少一些麻烦呢?这罪与非罪、罚的多与少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事情。而法院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仍然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在实习的过程中,感到原本威严的法官,其实是那么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细心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每当有案子的时候,法官会和我们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证据,针对案情查找法条、案例及相关资料,让我们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无疑帮助我们将学过的知识加以复习,并最大限度的把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也切实感到了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与庄严。让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坛,成为我们身边值得崇敬的师长。

  另外,在我们接触的检察院人员、律师的身上,也有许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没有机会到检察院实习,也是一大遗憾,所以建议学校能够对暑期的实习也做一定的组织,也许时间不用很多,但公检法各个工作部门的良好气氛一定对我们的学习有益而无害。

  在实习的过程中,虽然问了许多幼稚的问题,有的工作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实习的收获仍将是我们的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期三个月的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结束了。感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接收我们实习,让我们在那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日子。感谢刑庭的法官们、书记员们,是他们耐心的帮助让我们学到了许多知识,让我们变得成熟、自信的面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法学实习报告 篇8

  透过三个月的实习,我经历了从一开始无法把学校里学条条块块的理论联系在一齐到之后在民警们的指导下学会了管理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这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为日后在学校更好的学习甚至参加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实习目的

  透过实习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毕业以后将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和我所将可能要从事的工作的实质大概是个什么状况,也为我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能够比较有重点的加强课外的学习,充分利用大学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派出所的实习是我们走向社会、联系实际的一个良好开端,有利于我们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更进一步,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

  二、实习时间: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7月25日

  三、实习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口

  四、实习单位和部门:昆明市盘龙分局长青派出所

  五、实习资料

  (一)实际参与的办案数

  在实习初期,我被安排跟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工作。工作一开始我就向所里的老民警请教:作为一个刚接触公安工作的新人该如何着手工作我得到的答案是多看多学多做取长补短,并在积累必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独立办案。本着这一理念,我时常到各民警的办公室翻阅民警们以前制作的案卷或正在定制的案卷,并自己学做笔录,然后向老民警请教自己做的笔录有哪些不足;时常跟所里的民警外来源警,学习他们应对各种状况的处警方式;做好总结,把民警的经验储存到自己的脑海里。之后在领导的安排下,我开始正常值班工作,独立处警,参与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到目前为止,在所领导和老民警的指导下,我解决了多起纠纷案件,并且办理了两起轻伤案件,对于整个办案过程有了必须程度的了解。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下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总是用心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礼貌有礼。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用心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这是我实习的第一收获,不为实习而实习。

  之后我被安排到户籍室,平时有机会的话我还能够随其他民警出现场,学更多的东西。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张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他是一位警校毕业生,在附近派出所实习三年之后在一次“招警”中成为人民警察,他是个壮汉,左眼部有明显的瘀青,甚有威势,却是个心细之人,写字一丝不苟,却也少有笑容。他工作了有将近八年,在当地,还是个小有权威的人民警察,工作上他对我是严格要求,生活上也是悉心照顾,平日里便会带我熟悉警务工作。在他的教导下,我学会了管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张所长和其他民警也十分照顾我,对我提出的问题也总是耐心解答。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张警官走街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齐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工矿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齐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张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1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张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

  的人折服。事情完结之后,张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明楼派出所的民警们很重视警民关系。张警官跟我聊天说,以前是讲法治,一切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此刻是讲和谐社会,法治是过去的事情了。我们的目的是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不带枪,不带警棍,尽量不带手铐,说话要和气。所长也说,此刻讲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将事情在萌芽状态解决,免致激化。张警官还说,他遭遇过几次行政诉讼,幸好他比较谨慎,工作做得好,没有败诉。他说,对我们不满的人总是存在的,但是只要我们工作做好了,事情得到解决了,什么都不用担心。最最关键的是要把材料做足,每一份材料都作的合法有据,就是再多的行政诉讼也不用怕。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以及心得体会

  在这三个月里,我参加的主要工作有:协助户籍警帮群众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第六次人口普查,对邻里之间纠纷的调节工作,还有几件轻微的打架斗殴的案子,经调查不足以立案,调解息事。派出所内勤是整个派出所工作环节中的一枚重要“棋子”,为领导出谋划策,用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所长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是内勤工作人员的“主业”。如何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派出所内勤,这就需要派出所内勤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内勤工作是一项通晓全盘、沟通上下、综合服务的工作。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好“事务”。如何处理好内勤与领导、内勤与同事们的关系,是当好一名合格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首要环节。

  一是内勤与领导的关系。要解决好自身定位问题,避免两个极端。既要克服惟命是从,不闻不问不思考,弱化参谋作用的“盲从主义”,又要避免事无巨细,擅做主张,这样才是起到参谋作用的“越权主义”。所以要当好领导参谋,务必摆正自己的位置,立足本职工作,做到用心不越权,服从不消极的思想,这才是内勤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最佳角度和应有的位置。

  二是内勤与所内同事的关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热心为同事服务,既是内勤的分内职

  责,也是开展内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处理不好内勤与所内同事的关系,不能赢得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内勤工作就很难开展,就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内勤民警只有从自身做起,处处为同事们着想,主动团结、配合,与同事们建立和谐融洽的伙伴关系,才能够得到同事们的尊重和帮忙,才能实现派出所工作的良性循环。二、要主动更新“五个观念”。

  (一)全局观念。派出所内勤务必对全所工作心中有数。要“不在其位谋其政”,站在所长的角度和高度敢想敢谋,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脉,才能向领导带给科学的决策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与同事们的关系,主动搜集全面工作状况,熟悉工作进程,将工作进展、数据、观点记在本上、印在脑里、反映给领导,及时给领导带给决策依据。

  (二)服务观念。内勤担负着上传下达、迎来送往的职责。要将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协助领导及时传到达全体民警。同时,要把民警对单位的意见、推荐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使领导做到心中有数;要对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解答得体促进警民关系。(三)沟通观念。沟通就是在工作安排部署、分头落实后,广泛收集贯彻执行状况,并及时带给给领导以加强指导协调。一是随时提醒,就是针对基层工作任务重、领导工作繁忙的实际,将自己所发现的工作遗漏,及时向领导提示,以弥补漏洞。二是定期报告。即在工作任务下达后,加强对工作状况收集汇总,将任务完成状况、存在问题分析综合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带给给领导,主动当好动态调节的桥梁。

  (四)保密观念。派出所内勤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当好“管家”,管好内务、档案、财务、秘密。因此增强保密观念十分重要。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切忌“漏风”,这是内勤工作人员的大忌。(五)职责观念。一名合格内勤,要树立职责观念,热爱本职工作。要刻苦钻研“主业”,做到上报报表、报告及时准确,财务账目清楚明了,后勤保障有力,不重、不漏、不虚、不假,熟悉各项工作,做到领导问起张口就答,上级检查,随时都能过关,日常用品随时拿得出手,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当好一名好内勤,做好领导的参谋。

  (三)实习对实践潜力,应用潜力提高的体现

  在最初实习的时候,我脑子里有的只是学校里学到的条条块块的市场营销理论,根本无法将他们和内勤工作联系在一齐,所以,查档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看着,看张师傅是如何又快又准的查到所需资料的;接待群众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听着,听民警们是怎样为老百姓排疑解难的;有机会出现场时,我总是在一旁学着,学民警们是如何做好现场访问和调查的;制作文书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思考着,思考民警们对文书斟字酌句的用意。渐渐地,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档案;如何接待群众,如何现场勘察的部分工作。张师傅说我学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给我去做。透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辖区的更多状况,也认识了辖区的很多人,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忙。

  对于所里交代的任务我都尽自己所能做得最好,实习期间作询问、讯问笔录数份,制作治安类法律文书多篇,帮忙民警整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现场访问记录。在派出所里面实习工作多而杂,任务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实习的机遇,利用工作中点滴的学习机会,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熟悉了简单案件(如故意伤害案)的立案、侦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对警察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在实习过程中,我一边重温学过的课程,一边实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办案的同时用心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要求,将在学校所学到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去;同时向领导和民警学习,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学习到许多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习到的东西,从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同时我也从实践中得到许多感性积累,这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有所偏重。

  (四)实习总结

  在派出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我深感到,这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也为日后在学校更好的学习甚至以后参加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持续良好工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万众一心,其利断金,”在实习期间,融洽的人际关系确实使我受益匪浅。

  虽然只三个月的时间,但我按照学院和实习大纲的规定,基本完成了规定的实习任务,这段不长的实习经历也必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我是学计算机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理论,似乎很能说服人,但从未付诸实践过,也许等到真正工作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虽然这次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我确实从一个学生开始慢慢的转变,思想上也是。十分感谢所长和我一齐工作的张警官和其他警官,他们给我留下都是友好和真诚的回忆。也许只有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潜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实习这三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期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以后的道路做准备。它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毕业以后将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和我所将可能要从事的工作的实质大概是个什么状况,也为我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能够比较有重点的加强课外的学习,充分利用大学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期望这次在派出所的实习是我们走向社会、联系实际的一个良好开端,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更进一步,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今后,我将继续虚心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工作尽心尽责,始终持续一颗忠诚的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取进步。

  六、致谢

  十分感谢学校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让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让我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以后的道路做准备。也感谢所长和我一齐工作的张警官和其他警官,他们给我留下都是友好和真诚的回忆。也许只有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潜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它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毕业以后将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和我所将可能要从事的工作的实质大概是个什么状况,也为我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能够比较有重点的加强课外的学习,充分利用大学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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