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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3-02-22 09:48:36 法学 我要投稿

法学的实习报告(14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的实习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的实习报告(14篇)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

  成功的花儿,人们只惊羡她刹那的明艳!然而当初她萌芽之时,浸透了奋斗的泪水,洒遍了牺牲的雨血。——题记

  一、实习目的任务

  古人云:“君子欲讷于言敏于行。”意为:“君子的修养要尽力使自己做到说话谨慎,做事行动要敏捷”。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而言,这说明不仅要有相当精深的理论水平和良好语言表达能力,更要有强硬的实践能力,才能适应目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显人的时代风貌。毕业实习是大学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课,也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我的这次实习是从20xx年7月1日至8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进行的。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法官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工作的状态,对的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体会。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与掌握司法程序,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路径。在过去的三年里,通过课堂知识的学习,我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自己的法律思维,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各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而且通过两次第三学期的模拟法庭实践,对若干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有了较为深入地体会。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是学校,社会是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最终是要走出校园,服务社会。此次第三学期学院安排我们20xx级法学本科生进行毕业实习,所以我选择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学习生活。

  通过本次毕业实习,实现以下实习目标:

  ⑴将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学习;

  ⑵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⑶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

  ⑷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想觉悟;

  ⑸学会的工作运行流程,积累实务工作经验,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

  在明确实习目标的前提下,我结合和个人实际情况的制定了如下实习任务:

  ⑴熟悉的各项管理制度;

  ⑵熟悉与法官和工作人员相关的执业制度;

  ⑶与法官和工作人员接触和沟通,虚心求教;

  ⑷运用网络处理案卷档案,使其管理自动化;

  ⑸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做好秘书工作;

  ⑹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前后的准备工作,开庭时认真旁听;

  ⑺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拓展视野。

  二、实习内容及其具体工作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一)学会用好办公自动化软件。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也实现了办公的自动化,我国并且还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网络。办案从头到尾都网络自动化了。一开始立案要输入电脑,建立电脑档案,其中也要若干次进行网络化信息处理,审判完了要把档案录入。如果执行也会转到执行,网络记审理时间,不会超期,否则就输入不了了。这都要求工作人员要有细心谨慎的做好各项工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二)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

  (三)作调解、庭审、谈话笔录。

  鉴于去年暑假的实习经历,这项工作对我而言并不陌生。首先,的笔录基本全部是电脑录入,对于没有学过速录的我来说还真的跟不上,所以明显的感觉到掌握速录技术的重要性。不过据此我也明白了,该大多数的书记员并非科班出身但却能够进工作的原因之一了,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所掌握的速录技术。

  (四)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所谓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打电话把当事人叫到,然后将文件交给他们,告知他们权利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有当事人拒领的情况,如离婚的被告方拒不领取,最后只好由我跟主审法官给送到家里,但是送去之后当事人拒不签字,我们又好说歹说劝了半天才勉强把字签了。不过对于那件事,我一直觉得有点遗憾和愧疚。在现实中,即使当事人不领取相关文件,可以采用公告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还可以留置送达,所以这并不影响效力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总是像伴随而存在的。送达看似简单,但事实上与当事人打交道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问题,所以的工作都不是简单的工作。

  (五)参与案件听审。

  案件听审是本次实践中身份转变的机会,在从事其他工作时,我更多的是将自己当做法律工作人员对待,所以每件事上都会很谨慎出错。但是听审则不同,我将自己的身份换成一个普通人,甚至是法盲。我不在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去看待案件的全过程,而是以一种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身份,用一般的理性看待并分析问题的合理性。摒弃合法性分析,从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但事实上,司法审判过程中却是将法与理想相结合,将法与情相融合,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化。本次听审的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所有权确认纠纷,这样让我对物欲横流的经济社会有了新的更深的认识,所以听审过程的所见所闻与所想对我都有很大的影响,让我更现实更理性地去看待这个社会。

  三、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沟通能力欠缺。

  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是相对单纯的同学间及师生间交往,学习的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及案例,法律概念及案例中的当事人均被抽象成为一个虚拟的符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判断需要的是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件中涉及的可能是若干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也不是案例中的某一个符号,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情绪、有思想的人。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不单单是法律,而且涉及、文化、宗教、社会,等等。对一个案件做出裁判,不但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更多的还要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案件做出裁判结果之前,法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大量的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估量裁判结果可能引发的后果及相应的对策,而这些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学生在校的学习有很大的区别。

  (二)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欠缺。

  学习不单单是学校内的书本知识的掌握,而且是一个毕生的事业。作为个人,只有掌握了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才能不断的提高学习效果,才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不断的进步。学习效果与学习动机有很大的关系,而这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原有的学习基础、老师的指导、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智力水平、个人特点、健康状况等。实习期间,我们应注重主动获取知识、分析归纳、创造性思维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改进原有的学习方法,自决、主动地学习。

  (三)适应能力欠缺。

  学生从学校到,面对着比学校复杂得多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学习压力和形形的当事人,需要具有较好的面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实习收获与体会

  通过实习,我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很大收获。活生生的资料远比课本更能启发人,教育人。血淋淋的事实也更让我深思。

  第一,最明显的收获就是对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的确是法学院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的的场所,尤其是在对程序法的'掌握方面。因为在实践我们可以很直观地学习和体会诉讼程序完整而详细的过程,我们所学的诉讼知识是零碎的、是不系统的,通过实践,将我在学校学习的关于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去进一步对应和细化。这更有利于我加深对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的理解,这无论对于我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是理论研究工作来说都是一种宝贵的经历和积累。同时在进行的各项日常工作也是遵循程序的重要体现,分工负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

  第二,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是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途径。法律所要解决的都是些纷繁复杂的问题。这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有一颗清醒的头脑,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帝国》中说法官是法律的喉舌,的确,作为会说话的法律的法官,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睿智、勤奋来诠释着法律,维护着法律的威严、公平与正义。刚开始实践时,我阅读了几份判决书,里面复杂的关系一会就把我弄晕了,而我们的法官却能游刃有余,这种断案的技巧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但重要的还是要有耐心,善于去分析、去倾听、去兼听,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最准确的认识。

  第三,我在人际沟通能力也增强了。以前主要是在学校里生活,接触的人有限,生活也相对比较简单。通过实践生活,通过和不同的人的接触和沟通,我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和技巧,在待人接物及与他人沟通交流方面的能力也有所增强。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其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是一门艺术。在社会中你会遇到形形的人,不要期望每个人都是那么的和善,也不要试图去改变任何人,重要的是你如何去面对。用微笑打开尴尬的局面,用理智消弭紧张的局面,凡事能退则退,用宽容营造和谐的氛围,才会更有利于自己的发展。

  第四,在实践中我发现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依然非常重要。虽然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有些案件事实清楚,一方应当履行某种义务却不去履行,比如欠款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的要求,一方必须负给付义务而不履行,这种行为的出现凸显了一些人法制意识的淡薄。但另一方面,不计任何成本的诉讼也并非是理智的。德国 学者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到农民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往往不惜成本去打官司,很有“争口气”的感觉,然而,在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人,或者说更是一个经济人,其每一个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因而,不考虑任何后果、不计任何成本的行为都是不理智的,精神享受固然重要,但伴随物质匮乏的精神满足又能持续多长时间呢。

  第五,通过实践,我对法官这个职业也有了更深和新的认识。法官是一个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但工作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法官一直以来都是以一个强势的社会角色出现,成为民众关注和评价的焦点,尤其是身处审判前沿的广大基层法官,社会、民众包括自身所处的团体都对他们有很高的要求与期望。另一方面原因是审判作风问题,基层由于案件多,心理压力大,法官在工作中难免简单粗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职业给法官带来了普通人体会不到的精神与心理压力。有些法官认为,鉴于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除非徇私枉法,法官应当享有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权力,否则,便可能使法官顾虑重重,影响裁判。我认为充分保障法官办案固然重要,但是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对和法官仍需要进行监督。但如何进行监督,如何建设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则是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实结

  美丽的内蒙古草原令人神往,可惜韶光易逝,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这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按时上下班,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团队合作和人际交往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了这次让我执迷的法律职业。当然,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但我相信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

  两个月的实习期,一晃眼就过去了,最深刻的体会就是现实跟书本的巨大差异,一件简单的看似事情,真正做起来,需要的却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原来的我们,几乎都视书本上的内容为真理,很多东西都未曾付诸实践过,只有真正去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才会亲身体验到实际的难度有多大,也才会从中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实习是我步入社会前的第一课,教会我怎么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各种事情。虽然在短短的两个月里看到的只能是工作的一个侧面,学习的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方法,但这些对于我是非常重要的。这次实习告诉我,在社会这个大学堂里我还是一个小学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无论大小认真踏实的完成每一件事,走好每一步。通过这次实习,也使我从另一个视角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同时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为不久之后正式步入社会的自己,做好一个万全的充足准备。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如果这是我的路,我将一如既往的走下去。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2

  这一学期是我们搬到东区的第一个学期,在市区的好处马上通过我们的认识表现了出来。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在本学期的第17周进行了认知实习,具体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去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要求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各一个,最好再有一个劳动仲裁;二是各小组自己选题进行一向立法调研,并写一份立法调研报告。但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和能力有限,只达到了基本的要求。

  一、法院旁听部分

  这次我们组集体旁听了以下三个案件:

  民事案件——著作权纠纷案,海淀法院审理。

  该案是将四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名从事写作20多年的作家—凌丰女士,代理的四名当事人分别是朱先生、刘先生、张先生、朱先生(62岁,退休高级工程师),其中有三名当事人是凌丰女士的作品—《游北京逛西城》中插图的摄影者,还有一位是此书的排版者。两名被告分别是王女士、国防工业出版社。原告诉称,20xx年12月,《游北京逛西城》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此前原告为该书提供了照片八十余幅,手绘地图十幅,并为该书的封面及版式进行设计,在全书版式及图片修改和色彩运用方面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四名当事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0xx年2月,原告发现冠有国防出版社的副牌名称的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与中文版的《游北京逛西城》内容及版式基本相同,图片的使用也大同小异,使用了原告拍摄的照片、手绘地图,版式与中文版的《游北京逛西城》完全相同或及为相似。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发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故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首先主要是书中排版者的版权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而被告诉称原告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有出版合同,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应归于出版社,双方就此举证、质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行政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是否合法,西城法院审理。

  西城区赵登禹路的过先生家院内一棵70多年的榆树,因邻居要改建房屋,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被邻居砍掉。过先生诉称,于先生在申报材料中,将他家院内的榆树说成是他家房后的无主树木,导致北京市园林局现场勘察后错误地予以批准。由于错误行政许可的存在,他作为树权人至今无法向伐树者索赔,因此起诉要求撤销砍伐许可证。过先生并且表示自己没有将榆树出售,而且市政府严格限制树木砍伐,园林部门没有经树木所有权人允许,就批准砍树是错误的。该案首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认为原告不适格,因为被告出示西城区法院的判决证明西房三间、北房东头一间、榆树一棵,东房两间归原告的主母等六人所有,原告是通过继承其中一人过玉珍而取得其现有的房屋。但1994年这六人将房屋、院落空地卖给房管局,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榆树是院落的从属物,因此树也应属卖给房管局。原告反驳称被告所称的1994年榆树已随房屋卖出无依据,因为院落归国家所有,他无权去卖。此外被告又出示一份证据——20xx年9月6日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持有树况统计表,表明榆树的养护单位是新街口绿化办,绿地归属是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原告则认为该份文件只是表明树的情况,不能代表有所有权。在经过半个小时的争论后,合议庭休庭后做出决定:暂不能确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继续开庭。在以后的法庭调查阶段中,原告与第三人就20053739号园林绿化局的批准文件产生较大的争议。被告又指出原告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裁定不予受理。最后合议庭决定,鉴于案件事实复杂,择日再审。

  刑事案件—盗窃罪,西城法院受理。主要案件事实就是四被告采用“丢包捡包”的方式进行盗窃。

  这次法院的旁听经历给自己的感触还是比较多的,这种感觉多来自于旁听的行政案件。因为,我们上学期也有同样的认知实习,也同样要求去法院旁听案例但是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比较少,再加上我们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学期才学,所以对这次的行政案件感受相对更多一些。因此,下面就主要针对该案谈以下感受。

  首先是自己的所学在程序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漏洞,对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掌握很不到位。这次旁听的过欣华起诉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伐树行政许可一案中,从一开始被告对原告身份的质疑开始,有好几个程序阶段都是自己没掌握到的,例如法庭中对于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给予所要求出示的法律依据,此点在之前的案件中就没发现过,自己在学习过程中也没注意到。

  其次是具体法律的适用和我们所学到的有着很大的不同,很多案件的审理结论并不是仅仅依靠书本上的逻辑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获得的,这与实际生活中的习惯、经历有着密切联系。还是以此行政案件为例,原被告双方围绕屋后、院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因为这对最后的绿化局行政许可的对象细细相关,而树和原告的关系—即是不是归原告所有和原告是否应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诉讼。

  最后,是对社会法律意识加强的感叹和对自己以后出路的担忧。在旁听的三个案件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没有请代理律师,而且他们也都不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是法庭上他们据以理争,对于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认识非常透彻,然后对于案件中的各各环节与被告方的律师激烈辩论,这是社会的进步,说明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在加强,普通人的'法律观念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过对于我们这些成天学法的人无疑是一种压力,很现实的要求,要想就业,你就必须学的扎实,能用法律去解决一些混淆不清的矛盾,以现在学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

  二、立法调研部分

  立法调研,对于我们来说都是第一次,因为以前多多少少对其有一定了解,认为立法调研是那些专家学者所从事的活动,对于自己一个本科生来说,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所以当我们听到这次的认知实习内容中包括一向立法调研时,我们的脑子都蒙了,不知道该从那里开始。但是最后我们还是硬着头皮开始了。

  我们小组在阅读了很多网上的有关调研的文章和经过讨论后,认为立法调研的目的就是对以立法规定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变动的意见,以及完善立法内容,即根据实际将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制定法律加以调整,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小组共同找了以下几个备选题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修改;

  2、《价格法》的完善,即将类似于漫游费等不合理收费由法律做出方向性的规定;

  3、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

  最后根据相关资料和自己的实际所学情况,我们小组决定以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方向作为我们立法调研的题目。然后我们开始分工,各自准备自己的材料,经过材料的搜集、整理、法理的分析、构思、检查,我们小组最后经过我们讨论得出了一篇我们的成果——《食品安全立法调研》。很高兴可以和室友一起合作,尽管最终的调研报告有许多不足之处,但那是我们一起合作的结果。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必须预防青少年犯罪。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我于20xx年9月5日到20xx年10月5日期间在狮河区人民法院实习,通过和多名法院工作者的交流中了解到很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内容:

  一、关于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目的、调查方法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

  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做指导。另外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青少年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二)调查方法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二、问题探究

  (一)青少年犯罪特征

  1、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3、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4、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6、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其次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三)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第一、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

  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第二、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四)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

  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

  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的措施

  (一)家庭方面家长对子女必须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恩威有节,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同时,家长要特别注意子女的不良倾向,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发展下去的后果,教会子女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

  (二)社会方面

  从社会入手,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之状况,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另外,社会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单凭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这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使“花儿”不再过早凋零。

  (三)教育机构方面

  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控制教育和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有意识地磨炼他们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来充实自己。

  (四)犯罪执行机构方面

  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青少年犯罪后,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不能弃之不理,应结合他们具有的可塑性强、易改造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对他们的感化、挽救上,使他们早日回归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4

  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5

  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全体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另外在此基础上,结合校内实习,通过与同学们一起研究案例,模拟法庭,更加强了自己实际应用能力。

  此次实习,主要实习课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法律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刑事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现实世界,细致了解了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审理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例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很少,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法学的实践性很强,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所以应将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

  2、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

  3、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发展。

  实习期间,我虚心求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以外的法律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我认识到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力度。我国法制普及进行了多年,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一些不足。例如有些法律虽然为人所知,但却不知道具体应如何适用;而有一些法律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涉及,让人无所适从。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的帮助。虚心向人求教,遵守纪律,与人为善都要认真贯彻,好的习惯也要不断培养。

  通过校内模拟法庭的实习,结合理论与在检察院实习的经验,和同学一起分析研究案例,加强了同学们之间的合作,加深了友谊,我在模拟法庭中参加了民事诉讼组,在案例中承担了较轻的角色,但与同学的合作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6

  为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我于20xx年7月5日7月16日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培养实践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唐山市建设路西侧。该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庭、审执监督庭、执行局、立案庭等十一个业务部门及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警支队、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等十个行政部门。唐山市中院依法受理和审判唐山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主要在刑事审判第二庭进行实习活动。刑二庭主要受理刑事二审案件以及一些减刑认定的案件。实习期间我的岗位是见习法官,主要任务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并装订积压已久的卷宗。此外,也对来访群众给予服务性帮助以及其他诸如接电话等琐碎工作。

  二、实习过程概述

  由于实习时间的短暂与相关经验的欠缺,本次十天认识性实习工作相对简单,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二审与减刑卷宗。我将卷宗按照一定顺序整理成册,然后用打码器打上页码并装订上封皮。过程虽然不算繁琐,但对于我这样浮躁的人着实是个考验。

  二是接待来访者。审判长平时工作都很忙,不经常待在办公室里,一些来访者由我来负责接待。来访的人目的多样,素质高低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待他们需要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与策略,这对我的待人处事能力是一种极大的锻炼。此外也负责一些接电话、打扫卫生等小事。

  三是参加庭审,在实践中了解法庭上的情况。这部分主要是实习后最两天做的。旁听刑事案件的审判,真实地感受法庭的庄严与肃穆。当然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平时课本上的理论知识真正地与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

  三、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第一次实习,对单位以及工作的期待都很高,可是理想与现实却存在着很大差别。中院的条件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优越,相关硬件设施都不算完备。自己的工作也仅仅是整理一些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零碎的小事。但是随着自己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开始认识到这些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相关方面的不足。即便是看起来很微不足道的事情,也不是理所当然就能够做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心、

  有恒心。实习的岗位再不起眼,对我来说都是一个锻炼与提高的机会。我应该做的是不断利用类似不起眼的“跳板”为自己将来的腾飞做好铺垫,而不是停留在原地做无谓的抱怨。在中院的实习过程中,主要从事整理卷宗、接待来访者、接听电话、旁听庭审等工作。不仅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程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自己也在这些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为人处世、应对工作的经验。

  (一)整理卷宗过程中,要踏实诚恳、认真仔细、重视细节

  在实习期间,我每天都会接受一些新的任务,可能有时候过于繁重,可是一定要顶住压力,保持勤恳踏实的态度。能不能完成任务是能力问题,努力不努力则是态度问题。卷宗的厚重不是我懈怠的理由,要时刻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每一个任务。整理卷宗虽然不要求太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但是要求我们时刻保持仔细认真的态度。每天都要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时间久了就容易厌倦与疏忽。但是,哪怕仅仅是一两个字的误写或漏写都会对整个卷宗产生很大影响,不利于以后对案卷的审查。因此要时刻保持精神集中,以求对卷宗的整理绝对准确无误。填写卷宗目录的时候,要认真核对相关页码与内容的一致性,不能出现漏页的情况。在填写卷宗封皮的时候,要看清原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以及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了解案件的大体情况,以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人就是因为忽略细节而终不能成大事。在应对日常工作时,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细节问题的高度敏感,不遗漏任何细微的方面,以求精益求精。

  (二)接待来访者,接听电话过程,要做到排除外界干扰,诚恳、公正、公平待人

  在实习期间我接待了一些来访者。他们并不是都通情达理,可是我时刻都努力保持一个平常心,平和地对待每一个人,耐心的听取来访者的陈诉并做好相关记载,不因别人的干扰而影响自己的心态。有时候来访者的过多询问也极容易激起烦躁的情绪,但是此时我们一定要提醒自己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厌其烦的回答每一个问题,尽量做到最好。接待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为个人的主观意识而产生对来访者的态度不同。也许有的来访者的态度不够好,但是我们要一如既往的保持诚恳的态度对他们进行答疑,做好普法工作。接听电话也是一门学问,每个来电的号码与目的都要做好相关记载,以方便领导回来时进行相关处理。接听电话语气要平和,以便对方能够不受影响地说明情况,准确的反映事实。能够在各种情况下都保持一颗诚恳、公平、公正的心,这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实习虽然不涉及到评优评先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做到做一行爱一行,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优异的成绩。

  (三)旁听庭审过程中,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实习期间,旁听了刑事庭审。庭审过程中涉及的许多专业理论知识已被淡忘,直接导致对庭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理解,旁听庭审的效果不佳。理论知识是实践能力腾飞的基础,只有理论过硬,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出高水平。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每个看似细微的规定都凝结着立法者深刻的思考,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对这些知识的熟练掌握,是更好的实施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时刻注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知识框架,为以后的飞跃做好铺垫。

  “实践出真知”,只有在不断地实践中才能真正知道自己对书本知识掌握到何种程度。参加庭审的过程中,发现课本上有的程序过于程式化,缺乏真正的指导性作用,不能体现法制的真谛。可是,法官们巧妙地依据案件与当事人现实情况,恰当的适用程序,既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便利,又能够体现法制的内涵。这一点是课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东西,它来自于对现实情况的充分把握,是在日积月累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能力。我们大学生往往忽视这一点,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学历达到了,能力就会自然跟上了。可当我们走向社会往往会到处碰壁,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时刻将课本上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深刻的理解其内涵。并经常走出校园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四、自我评价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充分地利用实践工作锻炼了自己,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坚持每天按时上班,认真完成每天的工作。对于法院的工作我也有了一定了解,并且在实践中巩固了自己的理论知识。实习是锻炼能力、培养毅力的过程,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努力让自己时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在实习的过程中,暴露出我许多不足之处,使我有机会不断完善自己,在能力上得到很大的提升。在实习期间我积极与法官们交流,明白了处理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聆听他们的教诲,为我以后的奋斗提供了宝贵经验。与他们交流,使得我增长了见识,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同时明白了只有付出才有回报。本次实习使我受益匪浅,我坚信只要付出就会有回报,这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会有很大帮助。

  短短的十天实习结束了。望着整理好的整整齐齐的卷宗,以及那一张张熟悉的面孔,心里满是对法院生活的不舍与眷恋。感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这个实习机会,更加感谢刑二庭所有工作人员对我的照顾。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7

  一、实习概况

  本着照顾同学考研的原则,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

  在前一段时间的实习过程中大多数同学都能以学院提出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许多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很多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许多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前期实习收获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一些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同学们认识到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积极将理论联系到处理案件的实际中。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同学们都认识到了法学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能将所学的知识积极应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也熟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

  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实践操作能力有了一定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制作,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大家深刻了解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作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3、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自觉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这些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在这段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还是比较多的,这里仅谈一些。以下就这段时间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三、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虽然前期实习取得了一些令人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1、虽然许多同学在实习中都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平时工作中不是很主动,积极性也较差。

  对于出现这一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法是:继续加强对学生的实习重要性教育工作,让同学们都能充分认识到实习这一教学环节对于同学们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同时号召大家积极向表现积极的同学学习,大家共同进步;

  2、虽然许多同学都能够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但仍有个别同学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组织性、纪律性不强。

  下一步我们准备继续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工作,积极督促各位同学,同时也要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同学给予批评教育,以帮助他们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学院荣誉的高度进行认识;

  3、虽然大多数同学都能作到礼貌热情待人、认真细致,但还有一些同学在平时与人交往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待人不够热情,不注意礼貌,不注意细节。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是部分同学性格比较内向所致,我们应该对这些同学加强培养,当然是在尊重个人性格的前提下培养大家热情外向的性格特点。

  总之,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后期实习过程中应该努力解决的,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能认真的对待和解决问题。我们有信心把后期的实习工作开展的更好,从而使这次实习圆满结束。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8

  我是广西警官学校086班的学生xxx,自从xx年x月x日我被分到深圳宝安区龙华油松派出所,转眼间实习就准备要结束了。在那里度过了有好处的半年。如今,半年即将过去,在那里也学到了很多在学校里学不到的有价值的东西。下面就是我半年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以及对警察这种职业的一种重新的理解和感触。

  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保证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公安警务工作中有多么的重要!在所里,听民警们抱怨的最多的就是苦、累。什么事都要做,什么警都要接,什么警都要出,群众还不理解我们的工作。他们也感叹没以前那么方便了,可用的手段少了,该写的材料多了,做的事也比以前多了。但是,抱怨归抱怨。他们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几年如一日的埋头苦干,只为了保一份群众的安宁。我从他们身上真正的看到了公安这个职业的神圣所在,我暗下决心将来必须要像他们一样努力一样勤恳。

  来到油松所实习的第一个月上班,我就被分到了案件队,从这一天开始我就意识。记录是一些询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文件工作。文件工作在实践当中,我发现这些操作与自己曾学习的文件或文书工作有许多相通的地方,有区别,但是基本上大同小异,并没有什么难度,只是对于笔录,我觉得自己缺少经验,许多地方不知如何写,问题的提问方式,被询问者回答时的记录过程,以及许多语言的组织,去留方面不知如何把握,哪些是重点,哪些是非重点,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又就应怎样解决,怎样应对,这些天真是对和初生牛犊的考验,使自己更加深刻地剖析了自己!熟悉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拘留,预审,执行逮捕,押解,送达法律文书等项工作,了解公安系统内部的工作运转,为以后自己在公安系统中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过程中可谓是感慨万分。收获颇丰有些文件或文书是在电脑上直接进行的。电脑一时之间成了我实习的绊脚石。曾以为,只要课本知识学好就万事恒通了,其实不然,这才发现,自己不得不再次充电学习电脑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知识。于是我立即请教师兄,学习一些办公自动化的基本技能操作,这时经过我几天的艰辛努力,脑子里才有了“办公自动化”的概念,才有了独立完成一份询问笔录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同

  时也明白了,“电脑是三大生存技能之一”这句话蕴含的深刻道理。于是我也暗下决心,必定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为的是不让青春留下遗憾。

  第二个月,我就帮调到了出警队,首先,是在工作方面,单调无聊,但是,易磨练人的心性,使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遇事不惊,处事不乱,更加成熟稳重!每一天的工作:接警,出警,协助民警处理一些警情,清查黄毒赌。虽然有危险但很刺激,正贴合年轻人的性格,但是刺激中带有危险性,恰好出警工作弥补了年轻人的性格缺陷,经过四个月的出警工作,使我们的心性得到磨练,我们稳重了,油松所的环境优美,空气新鲜,但那里的物种也比较丰富,尤其是值晚班蚊子和毒虫,对我们实习生也比较热情,经常与我们亲密接触,每次都是我们吃亏,两个字形容它们“可怕”!物极必反嘛,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明白了什么是吃苦耐劳什么是自力更生什么是艰苦奋斗!在没有条件的状况下我们自己创造条件,每一天出警处理警情,使我们的思考潜力,口才潜力,逻辑思维潜力发生质的.飞跃,语言表达潜力也得到飞速提高,使我们的沟通潜力变得更强了!学习处理警情的手段方法和一些之间的心理战技巧!其次,在生活方面,往往自然环境好的地方生活条件就有点欠缺,每一天吃的饭闭着眼就能明白,“每一天吃的饭有限”出警晚了回来就吃不到了,每一天开饭时就会疯抢,就像饥荒后的第一顿饭一样,太疯狂了!但是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实习生

  未抢!自觉排队,每时每刻都体现广西警校的军事化管理理念!在次条件下,我们认真工作准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未有任何抵制情绪,再次体会发扬“长征”精神,传承了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开头难,过程丰富,在实习中获得了自己的人生准则“懂得选取,学会放下,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

  在油松派出所实习期间,我任劳任怨,得到了各位领导和前辈们的赏识及肯定,在治安氛围的学习下,重温了公安工作的宗旨意识,强化了警察的纪律观念,我感觉自己确实又成熟了许多,似乎在朝着人生的另一阶段迈进的路上实实在在地跨出了一大步。在油松派出所实习虽然已经快结束了,但是在这六个月里面,我不仅仅仅学习了许多的业务技能,更重要的是深刻了自己做好公安工作的信念。今后我将更扎实地学习,充实自己,改正错误,提高不足,发挥长处,努力完善,做好本职工作,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为保卫祖国而奋斗。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9

  实习人:xxx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岳麓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XX年11月20日~XX年12月26日

  年级:XX级 班级: 3班 学号:8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当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当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当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g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g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g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g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g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g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g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0

  首先,感谢所有为我一个月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谢谢你们!一个月的南汇法院实习,很愉快,受益匪浅!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将理论付诸实践,让他在自己该在的地方,他才能发光,更好的得到检验!抱着这样的认识,我来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

  一、初到法院满腔激情。

  20xx年7月15日,我们来到南汇区人民法院,法院的领导接待了我们,对我们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实习生们认真听取了领导们的讲话,个个充满热情。我被分配到了“速裁组”。“速裁组?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哎!”这是我当时的第一反应。不过没关系,我敢于挑战新鲜事物,就这样,我满怀激情,正式开始了在南汇法院的实习生活会议结束后,同学们都跟着各自庭的庭长去熟悉了工作环境。我被带到了速裁组办公室,与我的指导老师审判员张老师,书记员童老师见了面。第一天的工作由此拉开了午间休息时,还在想着“速裁组”这三字,突然脑子里闪过“民事速裁”,这不就是吗!民事速裁程序是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予以法律保护,并赋予该契约以国家强制力。民事速裁程序自始至终均反映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院在速裁程序中仅仅扮演一个引导者、询问者角色。在引导过程中,尽量通过协调,达成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方面的`各种合意,从而突破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的答辩期间等诉讼期间的硬性规定,灵活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二、结案日的来临。

  实习的这一个月正好赶上南汇法院的结案日,加之下个月是南汇法院并入浦东法院,所以好多的交接工作,案件特别多。排序、敲章、敲页码、打目录、电脑结案、打印卷宗封面、装定卷宗、涂浆糊、贴封条到最后的归档,一份看似薄薄的简单的卷宗,却经过了那么多的程序,足见其严谨性,却也是一件机械化的工作,在机械中寻找快乐,在装定了几份卷宗后,根据其每个步骤的特点,想了个好听的名字给它们,如,我把敲章、敲页码称之为“内装修”,把涂浆糊、贴封条称之为“烤鸡翅”等等。结案日的来临,就是我们每天都面对着堆积如山的案件,为忙碌的工作添加点乐趣,解除点无聊,这就是我面对忙碌的态度。忙碌中,我们寻找娱乐,实习的一个月,正值上海的酷暑,法院有时到下午2:30才上班,所以,约上三五好友及其他庭的同学,书记员姐姐请我们唱ktv。我们忙碌并快乐着。

  三、离开时的不舍。

  一个月的实习就这样结束了,离开的时候很不舍!这一个月,通过实习,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总之,在这次实习,我从中学会了很多的东西。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法官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进XXX法院后,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很有利的,因为民一庭是整个法院里案子最多的庭。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负责带我实习的法官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在实习的两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整理卷宗几十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

  XX县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庭审的临时记录。

  在庭里的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做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

  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在法院里呆了几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人民法院民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

  一般需要公告送送达的或者涉及财产的稍微复杂的离婚案件都由民一庭受理。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

  二、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

  三、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四、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

  两个多月的法院实习使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XXX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多月来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最后我要说的是: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2

  实习人:盛幸梓 专业:法学 班级:101 学号:10181120

  一、实习基本情况:

  (一)实习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

  (三)实习职位:律师助理

  (四)指导老师:王**律师

  (五)实习时间: 20xx年12月11日-20xx年3月7日

  (六)实习目的: 体验律师行业,学习实践经验,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二、实习单位简介

  (一)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部门:知识产权部牟晋军律师团队

  (三)单位简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国际化、半公司制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高级合伙人牟晋军律师率领的精英团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包括分布于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深圳等地的专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与IT行业技术、市场专家等组成。

  三、实习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有关律师从业规则。

  第一天工作就在自己的微博、空间等公众平台上大肆的谈自己的工作情况、展示工作内容,对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来说也许只是家常便饭,但在律师前辈们看来,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法律人要有基本的保密意识,谨言慎行为其重要品质。于是我被师傅狠狠的批评了。第二天,师傅给我的唯一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作为一名律师或律师助理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从此以后,如何分辨工作中何为应当保守的秘密并对此“守口如瓶”就铭记于心。

  (二)学习常用办案网站。

  网络时代的今天,互联网成了我们学习和工作的必备。在有当事人是公司的案件中,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这就需要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工商局网站或红盾网(深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上查询打印。在办理关于计算机网络类的案件时,还会经常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另外当地法院网、律协网上可以学习最新法律动态、典型重大案例,也可以查询法律资讯、法律规定,是应该时常关注的网站。

  (三)整理文件、卷宗,归档。

  律师的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材料,电子版的,纸质的材料可谓是多而杂的。关于电子版的文件,从一开始建立文件时就一定要把各类文件命名清楚完整,并进行合理的分类,这样以便日后查找和使用。在制作各项表格的时候不仅要将信息完整而准确的填充,还要尽量保持表格的美观。而纸质的材料,则一定要准确无误的装进相应的案卷袋中并按照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三方分类叠放。

  (四)学习立案。

  立案是启动一个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是诉讼案件的必经阶段。立案对于刚接触律师办案工作的我来说也许只是舟车劳累,到法院立案庭去递交立案材料。但是要顺利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前期的立案材料的准备就变得很重要了,如果缺了哪一份就可能会白跑一趟。哪些材料法院是一定要收原件的,哪些材料法院是只收复印件的,这些可能在各个法院的要求不一样,这就需要我们在每次立案时留心。拿到受理通知书也要仔细核对一下各项信息有没有错误,尤其是一次提交的案件比较多的时候,因为法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一旦材料中出现错误,其产生的后果就只能自己承担。当然,在立案时对自己手中的各项材料的内容也要了如指掌,以便快速的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从而提高立案效率。

  (五)学习庭审技能,参与庭审。

  实习期间,有幸亲身参与了一次庭审活动并在庭上发言。在做之前觉得很困难的事情,做了以后发现,其实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以开口。在庭上的发言,不可以过激也不能太过于平和,该收的时候要收,该放的时候还是要放。当然,整个庭审活动都要听从法官的指挥,千万不可毫无秩序地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争执。

  要想在庭上保持平稳而有序的发言,在庭前就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能用书面形式展现的材料尽量用书面形式展现,这样能够让法官对各方意见有更清晰的了解,也能够提高庭审的效率。

  尽管在庭上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但是没有必要像仇人一样,双方还是可以很友好的打招呼或者交谈的。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和平解决,也是体现律师个人素质的重要方面。

  (六)学习撰写法律文书。

  实习期间,因为师傅尽量的让我亲自跟着案子,亲身体验具体办案程序,所以与案子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书我也都撰写过了。刚开始以为很难,做不到,但是多看看模板,然后自己好好思考一下还是能写出来的。写法律文书重要的几点我总结如下:(1)任何事实和理由都需要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能杜撰也不可简单的说“依据法律法规”,一定要去亲自查找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2)文书的结构和逻辑一定要清晰,要充满展现一个法律人的严谨的逻辑思维;(3)文书中一定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的情况,严谨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

  (七) 学习调查取证。

  实习期间,因为案件的需要,有机会多次接触公证处,并独立的去做了一份公证取证。要做一份公证首先应该要联系好公证员,确定公证的时间,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带好公证申请书及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所需的费用前往公证。在公证结束后要耐心等待公证书的制作。这个期间也要主动联系公证员取公证书的具体时间,并亲自去取即可。

  (八)学习和案件有关的人员联系。

  实习期间,因为直接接触案件,必然需要和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联系。记得第一次给法院打电话,我盯着电话看到好久,也想了好久才紧张兮兮的拿起电话。不过打过几次以后就觉得,其实都是普通人,接电话的那头也不知道你是谁,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接通电话的时候思路清晰,表达明确就好。

  (九)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日常行政工作

  做律师办案子固然是核心,但是日常工作中还是要不断接触行政事务,例如每月的报销、贴发票,每个案子接手也都需要在所里的OA系统进行登记、开具所函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很繁琐,但都是律师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都耐心的去做好它们。

  四、实习的心得体会

  学习掌握了理论知识后再来实践前,以为自己是准备得很充分的,满满的自信。但是在真正接触实践以后发现,实际操作上的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开始学。这段时间的实习也是很好的衔接从学生到职场人的过程,为我毕业以后工作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把它们归结为没有用心,唯有用心才能办好一件事。实习期间我经常会犯一些比较低级的错误,师傅对我说过最多的就是“这不是平时做练习题,错了擦一擦改一改就好!错了就错了,错了就全错了。”做律师,文案工作一定要做得认真、细致,哪怕慢一点,但是一定要精准。

  实习期间,我开始懂得做人低调的道理,安静的、稳稳的去做一件事,才能够取得一鸣惊人的成果。高调的人往往容易心生浮躁,一颗浮躁的心总是不能静下来做好一件事的。

  实习期间,我深刻的体会到律师这个职业并不是像偶像剧里想象的那么轻松、那么光鲜亮丽。我们在不断的付出脑力劳动的时候还要付出体力劳动。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这些奔波劳碌的事情也都需要我们坚强的内心和健康的体魄作为支撑。

  实习以来,我慢慢的开始领悟,与人相处懂得付出的重要性。只有舍得付出,才能更好的与人相处。在付出的时候也不要过于去计较得失,心甘情愿的付出,最终才能让别人快乐,让自己快乐。

  这三个月的学习让我受益良多,很感激我的指导老师王律师,她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我印象深刻,温柔的言语总是让人倍感亲切。作为我律师生涯的第一位老师,老师说过的每一句话学生都铭记于心,也希望我能够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越来越优秀,争取超越老师的要求的标准,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3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4

  法学类实习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20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20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20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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